第八章 废止与被废止
点击: 来源:  上载日期:2008年10月6日17:19  【字体 发送给好友 在线投稿

引言

废止与被废止是古兰学研究家们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古兰经》中的废止与被废止,与人们制定的法律中存在的废止与被废止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人类制定的法律中,由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立法者的知识有限,往往会对过去所制定法律进行修改,若不符合时代的发展就将其废止,制定新的法律。

在人类的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等与人类生活相关的事务,经常在发生变化。

追求完美是每个人的本性,正因为有了这一本性,人类社会才会不断地发展和进取。无论是人类本身,还是人类制定的法律,不是生而完美的,而是在不断地完善。所以在人类制定的法律中,存在修正或废止是很自然的。但是在安拉降示的《古兰经》中,换言之,在安拉为人类制定的法律中是否也存在废止?

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在人类制定的法律中,还是在天启法律中都存在废止。但必须注意的是,人类法和天启法废止的原因及哲理迥然不同,不能同日而语。在天启法律中,立法者是大能全知的安拉,他最知道人类在什么时候、什么阶段、什么环境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启示法律是根据人类的发展需求而逐渐变化和完善的,所以天启法律中的废止指的是某一法律执行的期限已结束,在废止后,安拉用更好的法律来代替。而人为法律中的废止指的是某一法律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发现这一法律的本身存在错误,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所以将其废止,另外制定符合发展的新法律,而制定的新法律不一定就是最完美的法律,也许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又发现了弊端,仍需要修订。

认识《古兰经》中废止与被废止的经文具有重要意义。据艾布·阿布笃·拉哈曼的传述,伊玛目阿里问一位法官:“你知道《古兰经》中哪些经文是废止的,哪些经文是被废止的吗?”法官回答说:“不知道。”伊玛目阿里说:“你不仅毁灭了自己,而且还毁灭了别人。”

另据传述:一天,伊玛目阿里看见一个人在清真寺里讲“瓦尔兹”,劝化人们,伊玛目阿里就问他:“你知道《古兰经》中哪些经文是废止的,哪些经文是被废止的吗?”那人回答说不知道。伊玛目阿里对他说:“你离开我们的清真寺,不要在里面劝化人们。”

从以上传述,可以明显看出,如果不知道《古兰经》中哪些经文是废止的,哪些经文是被废止的,在为人们阐释《古兰经》教法时,很容易把被废止的教法当作必须履行的教法,从而误导人们。所以,伊玛目阿里禁止不通晓《古兰经》废止与被废止的经文的法官判案,禁止不懂得废止与被废止经文的学者在清真寺里宣扬伊斯兰教法。

第二节 废止的定义

字面定义:“纳斯赫”(废止)一词,在阿拉伯语中有“消除、改变、代替”等含义。如“نسخت الشمس الظل”(太阳出来,影子就不见了。)

“نسخت الریح آثار الدار”(一阵清风吹进家,家里的空气焕然一新。)有“改变”之意,也有此起彼伏之意。

《古兰经》中废止的经文指的是新的教法代替旧的教法。《古兰经》说:“凡是我所废除的,或使人忘记的启示,我必以更好的或同样的启示代替它。”(2:106)

也有转移的意思,即把一样东西原封不动地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如《古兰经》说:“我确已下令记录你们的行为。”(45:29)在这节经文中,“记录”一词用的是“نستنسخ”有“转移”之意,原意是,安拉安把人的一言一行全部转移到功过薄里。

泽尔嘎尼认为“纳其赫”有两种意思:

(1) 消除。如《古兰经》说:“在你之前我所派遣的使者和先知,没有一个不是这样的:当他愿望的时候,恶魔对于他的愿望,有一种建议,但真主破除恶魔的建议,然后,真主使自己的迹象成为坚确的。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22:52)“真主破除恶魔的建议”,“破除”一词就是用 “نسخ”[Page]

(2) 转移和改变。如“我确已下令记录你们的行为。”(45:29)这节经文的意思是将人类所做的一切转移记录在劝过薄上。

 

 

第三节 废止的条件

废止有三大要素:被废止(第一法律)、用以废止(第二法律)和废止者.

在历史上有一些学者将专属与限制也列入废止的范畴,这是明显的错误的。如伊本·泰米叶说:“根据古人的说法凡是表面意义,因矛盾而放弃的经文都属于废止的范畴,如特殊的、限制的经文。”

泽尔嘎尼认为,产生废止须具备四个条件:

(1)  被废止的经文属于教法。

(2)  废除教法的证据必须属于教法范畴内的证据。

(3)  废除的证据须后于第一个证据。

(4)  在第一个证据与第二个证据之间必须存在本质矛盾。

以上有三个条件与泽尔嘎尼关于废止的定义相吻合,他的定义是:“废止指用一个教法证据废除另一个教法证据。”这一定义并不包含第四个条件,所以该定义并不全面。

 至于第四个条件对废止的产生究竟能起到多少作用,在这里尚需要讨论,因为大多数古兰学家认为,在《古兰经》中有的废止经文,在两个教法证据之间并不存在本质矛盾,换言之,类似这些经文,在两个证据(废止与被废止)之间是可以相容的,被废止的原因不是因为废止与被废止之间的矛盾,而是其它原因。《古兰学入门》的作者注意到了这一点,而且纳入了废止的定义之中。

所以产生废止的一个条件,是在第一证据和第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其矛盾无论是本质的还是其它原因导致的。所以,可以这样说任何关于废止下的定义,如果不考虑到这一点,其定义是不全面的。

在这里应注意的一点是,在两个证据(废止与被废止)之间的矛盾必须是整体,而不是部分,签于此,类似绝对的(مطلق)、受限的(مقید)、整体的(عام)、特殊的(خاص)、含糊的(مبهم)、阐明的(مفسر)、概括的(مجمل)、详尽的(مبین)等经文不存在废止。此外,废止与被废止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相容的,而是一个代替另一个。

被废止(第一法)的条件

被废止的经文,即第一法律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宗教教法,意思是被废止的法律必须是来自安拉的教法,而不是理性的判断。比如某一原则,根据理性判断是合法的,但教法判其为不合法,这里不能算为废止。

(2) 被废止的法律不能局限于特定的时间,所有一开始就确定执行时间的法律,在执行期满后,自然失效,这类教法不被列为废止的范畴。

阿亚图拉霍梅伊认为,被废止的经文不能有时间的局限,如果某节经文明确或暗示其教法执行的特定时间。那么,这节经文不能列为被废止的范畴。签于此,他认为,第二章109节和第四章15节不属于被废止的经文。

阿亚图霍伊关于被废止经文不能有任何时间的局限性的观点不太合理。因为,虽然被废止经文的一个条件是不受时间的局限,但是如果某节经文的执行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这节经文就不以算作被废止的经文。如第四章15节经文“你们的妇女,若作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个人作见证,如果他们已作见证,你们就应把她们拘留在家里,直到她们死亡,或安拉为她们开辟一条出路。”虽然在这节经文中已暗示安拉或许废除“把作丑事的妇女拘留家中,直到她们死亡”的规定,但仅仅是可能,在新的规定产生和这一规定未废止前,这一法律仍具有效力。所以,类似这节经文,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执行上受到时间限制,但它不属于被废止的经文。

废止(منسوخ به)(第二法律)的条件

废止指的是用来代替第一法律的经文,亦称第二法,有以下条件。[Page]

(1) 时间上后于被废止。

(2) 用来废止的法律必须出自立法者(安拉)。签于此,理性的判断或大众的商议不能废除教法,第二法必须源于《古兰经》和圣训。

(3)  用来废止的法律必须与被废止有共性。签于此,可以用经文或可靠的圣训废止一节经文,不可靠的圣训即不能废止《古兰经》也不能废止圣训。有的学者忽视了这一点,允许用单传圣训废止经文或圣训。

废止者的条件

废止者,即立法者,必须是安拉,此外,先知也是立法者,因为他接受启示,“你们的朋友,既不迷误,又未迷信,也未随私欲而言。]这只是他所受的启示。”(53:2-4)穆圣后裔伊玛目也属于立法者,因为他们的知识源于穆圣。除以上外,任何人没有立法的权力,只有阐释权力。

此外,在废止中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废止指的是废除某节经文的教法,而不是废除经文本身。换言之,安拉首先降示某一教法,后来又降示另一教法废除和代替原先的教法。但经文本身没有被废止,不能从《古兰经》中删除。因为根据定义,废止是:“用后来的教法废除原来的教法。”所以废止的是教法规定,而不是经文本身。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的学者主张某节经文的教法被废止,其经文本身和经文的诵读也被废止,这是明显的错误。

综上所述:废止、被废止和废止者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被废止(第一法)须是教法,不能是理性判断。

(2)被废止不能受特定的时间限制。

(3)废止(第二法)在时间上须后于被废止。

(4)用来废止其它法律的教法,必须出自立法者。

(5)废止与被废止的论据必须相吻合。

(6)在第一论据和第二论据之间必须存在矛盾,或有特殊的原因。

(7)两论据之间的矛盾必须是整体,不能是部分。

(8)废止者必须是立法者。

根据以上条件,废止最全面的定义应该是:“立法者用新的教法废除原先的教法,且原先的教法没有执行时间的限制,此外,新旧法互相矛盾,或因本身缘由或另有明文规定。”

废止与被废止的经文主要针对教法而言,至于认主、伦理、故事、哲言、历史的经文绝不存在废止之说。

 

第四节 废止产生的可能性

《古兰经》有数节经文指出了废止产生的原因:“凡是我所废除的,或使人忘记的启示,我必以更好的或同样的启示代替它。难道你不知道真主对於万事是全能的吗?”(2:106)

“当我以一节经文掉换另一节经文的时候──真主知道自己所降示的──他们说:‘你只是一个捏造者。’不然!他们大半是不知道的。”(16:101)

“真主任意勾销和确定(经典的明文),在他那里有天经的原本。”(13:39)

废止(نسخ)的本意是用新的教法代替原先的教法。在本章开始我们说过,在人类制定的法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法律中存在的缺点和弊端逐渐显现,所以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对原先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用新的法律代替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或存在弊端的法律。其主要原因,是立法者知识的局限性,对社会发展的需求没有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没有透彻分析的能力。

至于伊斯兰教法,其立法者是创造宇宙、全知、大能的安拉,那么,在安拉降示的启示中是否也存在废止?如果存在,其原因是什么?

我们的回答是:在安拉的立法中也存在废止,但其性质和原因与人为法中的废止截然不同。

众所周知,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利益,阻止作恶与犯罪。立法者要根据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社会的利弊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不同的变化。比如,有些法律在某一时期执行是可行的,而在另一时期执行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虽然从这一法律的本身来说,不存在任何缺陷或错误。所以在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制定临时法,随着社会发展逐渐完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要用更完整、更全面的法律代替临时法,这就是《古兰经》中废止的含义。当然,由于伊斯兰教的立法者是全知的安拉,他最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什么时候需要临时法,什么时候需要颁降完整的法律。临时法与完整法之间的关系,是好与更好的关系,不是错误与修正的关系。根据这一解释,《古兰经》中出现废止的经文是完全符合理性的。[Page]

以上是《古兰经》中存在废止的理性证据。《古兰经》本身也指出了废止的存在及其含义。如:“凡是我所废除的,或使人忘记的启示,我必以更好的或同样的启示代替它。难道你不知道真主对於万事是全能的吗?”(2:106)

“当我以一节经文掉换另一节经文的时候──真主知道自己所降示的──他们说:‘你只是一个捏造者。’不然!他们大半是不知道的。”(16:101)

博学者塔巴塔巴伊说:“以上经文是针对多神教徒和犹太教徒诽谤穆圣而做出的答复。当安拉下降一节经文废除以前下降的某一节经文时,麦加多神教徒就指责穆圣为伪先知,假借安拉的名义宣传伊斯兰教。他们认为,安拉是宇宙的创造者,是全知的主宰,不可能下降一节经文,而后又将其废除。于是,安拉下降经文回答说: “他们中大多数人不知道。”即不知道《古兰经》中废止的真正含义及其深奥的哲理。安拉制定法律是为了人类的自身利益,而利益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发生变化的,所以法律也会因利益的变化而有所改动。换言之,当新的利益出现时,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也相应推出,代替原先的适合那时利益的法律。”

《古兰经》说:“真主任意勾销和确定(经典的明文),在他那里有天经的原本。”(13:39)

塔巴塔巴伊关于以上经文说:这节经文的意思是,在每一个时代,安拉都降示不同的经典和不同的法律,但前后经典和法律不是截然不同,互相矛盾的,而是大同小异。换言之,安拉根据人类的发展对法律进行确定和删除,使之符合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古兰经》的“宗”在安拉那里,“经典的基础在他那里”,一切变化都来自安拉阙前的那部“经典的基础”(ام الکتاب)。废止的存在,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宇宙的一切变化都是如此,无论如何变化都离不开安拉那里的“宗”。

 

 

第五节 释疑

关于《古兰经》中存在废止这一问题,有些人提出了一些疑问,下面关于废止出现的一些疑问做出必要的解释。

释疑(1)

疑问:废止指的是立法者制定某一法律的初期,不知道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才适合,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他看到原先的法律已不适应发展了,便根据社会的需求颁布相应的新法,以代替旧法。这种情况对于安拉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安拉的知识是无始的,永恒的,是不可变更的。

解释:前面已经说过,废止有多种含义。产生以上的疑惑的原因,是从废止这个词的本意去理解。而《古兰经》中的废止,使用的是这个词的字面意义。也就是说,废止一词的字面意思只指用一个法律废除或代替另一个法律,而不涉及废止与被废止的原因。前面我们已经关于人为法和天启法之间存在废止与被废止的原因和哲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只要理解二者之间的不同原因,就不会存在上述疑惑。

疑问(2):如果《古兰经》中有被废止的经文,会导致人们在履行经文时出现错误,因为有可能有人把废止的经文当作明确的经文执行,从而违背了立法者的旨意。

解释:作为穆斯林在遵循《古兰经》时必须对《古兰经》进行全面研究,不能断章取义,不能仅仅看到某一节经文,在没有与其它经文对比的情况下就去遵行。有签于此,伊玛目阿里询问一位法官,他是否知道《古兰经》中哪些经文是废止的,哪些经文被废止的,当那位法官说不知道时,阿里对他说:“你不知道废止与被废止的经文,怎么根据《古兰经》在人们中间判断呢?”

疑问(3):废止与被废止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古兰经》经文之间存在矛盾是绝不可能的,因为《古兰经》说:“难道他们没有研究《古兰经》吗?假如它不是真主所启示的,他们必定发现其中有许多差别。”(4:82)

解释:以上经文中所说的矛盾是指本质矛盾,而废止与被废止之间的矛盾不属于本质矛盾。逻辑学关于两矛盾的事物不能相聚提出了八个条件,缺少一个条件都不被认为是矛盾的事物。在这八个条件中,有一个条件是“时间同一”,即两矛盾的事物必须在同一时间既是有,也是无,否则就不能称作“矛盾”。而废止与被废止没有出现在同一时间内,很自然二者之间就不存在本质的矛盾。这与《古兰经》中的“许多区别”并不相悖。[Page]

疑问(4):既然是被废止的经文,为何还要记录在《古兰经》中呢?难道这些被废止的经文只有诵读的作用吗?

解释:如果《古兰经》仅仅是一部教法经典的话,上述疑问是有道理的,但是教法是《古兰经》的一个部分,还有许多经文不是关于教法的。据古兰学专家统计,《古兰经》关于教法的经文总共只有500多节。安拉下降《古兰经》的目的是引导人类走正道,即使某节经文的教法规定被废止,但作为安拉的启示,其启示性和奇迹性是永恒的,保留在《古兰经》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此外在第九节中我们将解释被废止经文的存在对认识废止的经文所起到的帮助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被废止的经文能帮助我们了解穆圣时代的社会发展进程和某一教法的演变过程。

《古兰经》中保留被废止经文的另一哲理:《古兰经》是安拉的启示,也是一个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应该完好保存,每个国家都花费巨资保护自己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难道安拉的启示不应该保护吗?

 

第六节废止种类

    许多古兰经学家将古兰经中的废止分为三类:

    一、诵读与教法均被废止

有的学者认为在安拉的启示中,至少有一节或数节经文,其诵读和含义全部被废止,他们所举出的例子主要是依据圣妻阿依舍的一段传述:有一节启示是:“只要对婴儿哺乳可知的十次,即被禁止。”(意思是,某妇女哺乳别人的婴儿,只要哺乳了十次,即为此婴儿的乳母,她的子女与这位被哺乳的婴儿为“奶姊妹”,与亲兄弟姊妹一样,不能通婚。)后来这一规定被废止,改为五次。穆圣去世后,这节经文在人们中间流传诵读。据阿依舍说,在穆圣去世时,这节经文放在床下面,当人们忙于安葬穆圣时,一饲养动物把这节经文吃了,所以后来这节经文没有被收入《古兰经》内。这一传述是不可信的,而且根据什叶派的观点,不承认诵读和教法被废止的说法,其谎谬性,不言而明。上述传述属于“单个传述”(خبر واحد),不可信,一些学者引用这一传述,其目的是为了证明经文诵读被废止的正确性,企图妄称至少有一节经文,其诵读及教法都被废止,没有收入《古兰经》里,只不过人们不知道这节经文而已。逊尼派一些学者也否认这类废止。如嘎泽·艾布·拜克尔、赛拉赫斯等古兰学家都在自己著作中对上述传述和观点给予反驳。

如果承认《古兰经》中有此类废止,必然导致《古兰经》被篡改之嫌。

二、经文的诵读被废止,但其教法仍然保留

有的学者主张,在启示中某节经文的诵读被废止,没有被收录在《古兰经》里,但这节经文的教法规定仍然有效。比如在第二十四章中有一节经文说:“如果年迈的男女通奸,你们当用石砸死他俩,(这是)来自安拉的惩罚。”这节经文的诵读已被废止,没有收入《古兰经》,但其教法规定仍然保留,如果年迈的男女通奸,须施于石刑。

什叶派学者认为,这类废止与第一类废止一样,在《古兰经》中绝不可能出现。首先上述传述只是单一的,是不可靠的,任何圣训传述必须具有连续性,才能作为依据,仅仅个别人的传述是不足为证的。阿亚图拉霍伊说:“某节经文被废止,应该众圣伴们都知道的,如果只有个别人传述某节经文被废止,而没有得到其他圣训的肯定,是不可取的,这本身证明了传述者的谎言。”

承认此类废止必会导致《古兰经》被篡改之嫌。这是所有的穆斯林都不能接受的。

苏布希·萨利赫说:“把某一问题分类,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才能把某一观点作为依据,而在上述两类废止中。赞同者只列举了一至两个证据,而且他们引用的传述是属于个例,没有任何可靠性。关于古兰学研究,无论废止还是其它问题都不允许用个例的传述加以判断。

三、经文的教法被废止,但诵读依然保留

《古兰经》中的废止指的就是这类废止,而非前两种,大多数学者持此观点,即在古兰经中,有的经文,其教法规定已被废止,不再执行,用其它教法规定代替,但经文的字面和诵读仍然保留,属于《古兰经》的一部分。[Page]

关于此类废止需要讨论三个问题:

(1)    经文废止经文

(2)    可靠圣训废止经文

(3)    单个传述废止经文

  关于第一点没有必要讨论,因为经文可以废止经文,没有任何学者持反对态度。

  关于第二点,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赞同,有的反对。赞同者又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从理论上说可靠圣训可以废止经文,但事实上并未发生;另一派主张类似的废止确已发生。

赞同者的证据是:《古兰经》是安拉的启示。圣训也属于安拉的启示。因为《古兰经》明确说:“他不会因私欲而言,他所说的都是降示他的启示。”(《古兰经》53:3-4)

  泽尔戈尼认为,从理性和教法的角度说,圣训废止经文是可行的,但类似的废止并未发生,那些主张发生的人,其证据并不充足。

  至于第三点,即用单个传述的圣训废止经文是绝不可能的。因为前面说过,废止与被废止的证据必须一致。由于单个传述的圣训是不可靠的,也许夹杂着传述者的个人观点,因此不可以用来废止经文。

                   

 

第七节废止与被废止经文概略

《古兰经》有多少节经文是废止与被废止的,这一点主要与对废止与被废止的定义有关。后来的古兰学研究家由于对废止与被废止提出了严格的条件,所以在他们的观点中,《古兰经》中被废止的经文与古代主张的500段相比少得多,穆斯特法·宰德,在自己的著作中写道:“前辈学者关于《古兰经》被废止经文的数量持不同看法,穆罕默德·本·哈兹姆主张被废止的经文有214节;艾布·扎法尔·努哈斯主张134节;伊本·萨勒麦主张213节;伊本·朱子主张247节。”

苏尤图反对以上观点,他通过全面深入研究后得出结论:在《古兰经》中被废止的经文只有21节,其中有一节经文无法确定,被废止的经文是:第二章有6节,第三章有一节,第四章有2节、第五章有3节、第八章有3节、第二十四章有2节、第三十三章有1节、第五十八章有1节、第六十章有1节、第七十三章有1节。

  泽尔戈尼支持苏尤蒂的观点。

  萨布赫·萨利赫博士则认为,如果对《古兰经》进行仔细研究便能发现被废止的经文最多不会超出10节。

  阿亚图拉穆罕默德·哈迪·玛尔利法特则认为被废止的经文只有八节。沙尔拉尼主张5节;阿亚图拉霍伊认为《古兰经》中只有一节经文被废止,即第五十八章12节,除此节经文外,伊斯玛仪·萨德尔增加了第八章65节。

  下面列举《经注准绳》中关于废止与被废止经文,并作简单的解释。

 (1)“你们应当恕饶他们,原谅他们,直到真主发布命令。”(2;109)这节经文是在穆圣迁移前下降的。当时由于穆斯林人数少,力量单薄,所以《古兰经》要求穆圣忍辱负重,对多神教徒与有经之人的虐待保持克制。塔巴塔巴伊说:“据说这节经文被第九章187节经文废止了。”

 (2)《古兰经》第二章187节废除了斋月夜间与妻子交合的规定,这节经文说:“斋戒的夜间,准你们和妻室交接。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

(3)第四章15节经文被废止,塔巴塔巴伊说:许多注释家认为这节经文中的‘丑事’指奸淫。据传述当第二十四章2节经文下降时,穆圣说,对奸淫的妇女的惩处以此节为准,所以第四章15节经文被废止。因为经文说:“或者安拉为他们开辟新的途径。”

(4)第八章72节关于信士之间互相继承遗产的规定被废止,这节经文说:“信道而且迁居,并以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真主而奋斗的人和款留(使者),赞助(正道)的人,这等人互为监护者。”。

塔巴塔巴伊解释说:在穆圣迁移麦地那的伊始,迁士与辅士结为兄弟,并互相继承遗产,后来这一规定被废止。伊玛目萨迪格说:“当时穆斯林以教兄关系互相继承遗产。”[Page]

塔巴里说,据伊本阿巴的传述:穆圣迁移麦地那后,在众门徒之间结缔兄弟关系,可以互相继承遗产,直到“血亲与血亲相互间的权利,依真主的经典,是重于信士和迁士的权利的。”(33:6)经文下降,以教兄继承遗产的经文被废止,遗产必须由直属亲戚继承。

(5)第五十八章12节经文关于谒见穆圣前须施舍的规定被废止,这节经文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应当先有所施舍,然后才与使者密谈。”

关于这节经文被废止,几乎所有学者没有异议。阿亚图拉霍伊认为,在《古兰经》中唯一被废止的经文就是这节。

这节经文的下降背景是这样的,当时有一位穆斯林为了能见到穆圣,有事没事都要求谒见,占用了穆圣的大部分时间,于是安拉下降这节经文,要求穆斯林在谒见穆圣前施舍一个迪尔汗。塔巴塔巴伊说,这节经文下降后,有些穆斯林由于不愿施舍,就没有提出谒见穆圣要求,只有阿里去见过穆圣十次。而且每次都遵照经文施舍一个迪尔汗,后来安拉又下降启示,废除了这一规定。“难道你们怕在密谈之前有所施舍吗?你们没有施舍,而真主已赦宥你们……。”(58:13)

(6)第八章65节关于穆斯林面对敌人的人数被废止,经文说:“先知啊!你应当鼓励信士们奋勇抗战,如果你们中有二十个坚忍的人,就能战胜二百个敌人;如果你们中有一百个人,就能战胜一千个不信道的人;因为不信道者是不精明的民众。”(8:65)这节经文要求穆斯林以20战胜200名敌人,后来随着穆斯林队伍的扩大,安拉减轻了穆斯林的负担,要求穆斯林以100战胜200敌人。但有的古兰经学家并不认为这节经文被废止,因为虽然第八章66节经文与这节相比减少了穆斯林面对敌人的负担,但这两节经文下降的时间相隔不长,所以不能被认为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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