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的内容,涉猎甚广,有人曾认为是一部无所不包的伊斯兰教的百科全书。说“无所不包”,未见得是事实,也没这个必要;说是“百科全书”,似乎也不尽然,而且估计过低,因为它虽然包罗许多知识,但毕竟不是汇集知识的资料或工具书.它首先是、也主要是伊斯兰教立法制宪的根据,是穆斯林在宗教领域与世俗生活中的指针。之所以给人们一个无所不包的印象,也许是因为它讲到的间题、现象,确实很多、很广、很丰富。日月星辰、风雷雨电、苍天大地、江湖河海、崇山峻岭、漠原绿洲、花鸟虫鱼、飞禽走兽、珍宝矿藏、谷黍瓜果,确实琳琅满目;历史发展、时代变迁、部族兴衰、集团成败、新陈代谢,值得参考借鉴;趋善避恶、修身养性、参源悟本、正视现实、向往未来,足以发人深思。
有故事,有传说.有史实,有寓言;有规劝,有警告,有通俗易懂的阐述,有深沉微妙的哲理。从苍茫辽阔的宇宙,到肉眼难见的微粒;从人类始祖的创造,到万物的毁灭;从骆驼大象,到蚊子蜘蛛……当然,其主旨精髓,是对穆斯林的启迪。穆·萨·赛迪格在其所著《古兰经—永恒之奇迹》一书中概括地说:“《古兰经》的内容中,有使人视野开阔者,有敲醒人们的听觉者,有激发人们的感情者,有令人欢欣鼓舞者,有复活人们的良知者,有舒畅人们的胸怀者,有教育人们的心灵者,有陶冶人们的理性者,有提高人们的文化知识者,有磨除人们精神上的锈屑者,有保护人们免于堕落和损失者……。”
裴立浦·K·希提在所撰《阿拉伯通史》第9章中曾试图概括《古兰经》的主要内容。他认为,在麦加时期(属于艰苦奋斗的时期)启示者,约90章,“主题是真主的独一及其德性、人的本份和将来的报应”;在麦地那时期(胜利时期)的启示约24章(篇幅约占全经的1/3), “大半是长篇大论,以立法为主题”,并将“立法”的内容具体归纳为:“制定了信条以及关于礼拜、斋戒、朝觐、斋月等的典礼和规章。还包含着戒饮酒、戒赌博、戒食猪肉的法律;关于天课和圣战等财政和军事法令;关于杀人、报复、高利贷、结婚、离婚、通奸、继承、释奴等民事和刑事的法律……”
1928年(伊斯兰历1347年)在巴基斯坦召开的东方学者会议,研究了《古兰经》的体系,认为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仰;
2.宗教义务;
3.命令与禁戒;
4.警告与捷报;
5.辩论与竞争;
6.故事和传说;
7.法令(政治法、刑法、军事法等);
8.教诲与指导。
这种概括可以说是对全经内涵大体作了归纳,或者说,是就基本内容作了分类。
如果把它的类别概括得更集中些,按照新近出版的《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1]有关词条(马贤执笔)介绍,将全经内容归纳为6项,特以此6项为据分别简述如下:
一、申述基本信仰的纲领
主要是阐述伊斯兰教的“六项信条”。①信安拉;②信天使;③信经典;④信先知;⑤信后世;⑥信前定。其中前5项,在《古兰经》中是连续并列的(4:136/'2:177),另一项“信前定”,则是根据先知穆罕默德遗训列入的,但此项内容亦源于《古兰经)) (3:145/25:3/87:3),只不过是投同前5项一起出现。
在所述6项基本信条中,最突出、最根本、最重要的是信仰安拉—独一无二的、至高无上的造物主,宇宙万类的创造者、掌握者。这是伊斯兰教信仰的核心所在,也是自始至终贯穿全经的主要线索。“认主独一”论,是伊斯兰教坚定不移的信念。为此,它绝对排除任何偶像崇拜,亦不能容忍将任何人或物与安拉平列并举的行为。
至于其它5项信条,都是以信仰安拉为核心、为前提而派生的,例如相信天使是安拉所派遣、部署而各司职守的侍从;相信经典是反映安拉意志、启发指导世人的指南;相信先知是安拉在不同历史时期委派到各民族中劝化的使者;相信后世是安拉奖善惩恶、总裁判总清算时刻的届临,功过是非,忠逆良莠,将各有永恒归宿;相信万事是安拉所前定,都遵从安拉的旨意,摆脱不了他所安排的客观规律。[Page]
[]
如果不首先确立并牢树“认主独一”的根本信念,其它5项信条也就不复存在,或无足轻重;反之,如果对后5项信条否定怀疑,不仅是信仰有欠完整,甚至连相信安拉也会变为空谈。换言之,这6项信条虽有主有次,信仰安拉至关重要,压倒一切,分寸不让,但与其他几项信条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关于6项信仰,将辟专章详述(参见本书第7章)。
二、反映与异教徒的论争
在《古兰经》中占了很大比重的题材,是与多神教徒和其他教徒之间的争论。经文中提到称谓的有:多神教徒、“有经的人”(包括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拜星教徒以及拜火教徒。
1.多神教徒—阿拉伯文称为“穆什里克”(al一Mushirik),意思是“偶像崇拜者”、“神灵崇拜者”,亦有人按其本意译为“以物配主者”,指崇拜多种神灵偶像的人。这个词汇的单数词、复数词(包括主格、宾格)、阳性、阴性名词,在全经中共出现49次,此外,还有含各种人称代词与时态在内的动词约73个。先知奉命传播伊斯兰教之初,当时阿拉伯半岛,包括麦加的古莱什贵族,多是多神教徒,以艾布·苏福扬(Abu Sufyan,576-652)为头目的贵族统治集团疯狂迫害先知,残酷打击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他们膜拜形形色色的偶像,其中还有被特别尊崇的3个女神(53:19-25),即:①拉特(al -Lat),有人认为这是太阳的代表,其禁地在沙特阿拉伯的塔伊夫附近,麦加等地的人多前往朝拜、献祭;②欧萨(al-Uuzza ),有人说她是花的象征,古莱什人最尊此女神,宰驼献祭它,其崇拜流行于麦加东部的奈赫莱;③默娜(Manxtal-Salisa),相传为司命运的女神,主要圣坛包括有由麦加通向麦地那之间的古戴德的一块黑石,她的名字在宗教生活方面代表一个早期的阶段。伊斯兰教传播以后,古莱什族人依然把3个女神抬得很高,甚至胡说她们是“安拉的女儿”,《古兰经》为此曾给予严正驳斥。
阿拉伯人当时崇拜的偶像,包括塑像(赛乃目al-Sanam),雕像(沃赛尼sani)和神坛(努素卜一习tat-Nusub)的膜拜和祭祀。有学者认为[2],凡用木质或金银制成的偶像叫“赛乃目”,凡用石头雕成的偶像叫“沃赛尼”。
蒙昧时期,阿拉伯形形色色的偶像崇拜极盛行,名目繁多,举凡天使、精灵、魔鬼以至祖先,都塑像雕形,加以膜拜。古莱什族在麦加“卡尔白”寺内部及周围,也塑了许多偶像(总数据说达360种之多),其中最大的叫“海布勒”,用红玛瑙制成,形态如人,右臂已断,另换金臂。该像创立人名为胡宰默·本·穆达克,因此又称它为“胡宰默的海布勒”。当时,麦加地区几乎家家都有偶像。每天早出晚归,临走前和回家后,都要洗濯偶像。他们或修建庙堂,或专塑偶像,无能兴修、塑像者,也要在自己认为吉利的地方立块石头为祭坛,经常巡游、朝拜[3]①。
《古兰经》对偶像崇拜、多神教徒,深恶痛绝,经文中针锋相对地予以批判、嘲弄、贬斥。特别是当时古莱什反动贵族集团正是由多神教徒组合的政治势力,他们以维护、捍卫祖先崇拜偶像的传统为名,敌视并迫害正在兴起的伊斯兰教。因为先知穆罕默德宣传的是“认主独一”的哲学理论,是“万物非主,唯有安拉”的宗教信仰,在意识形态领域,与“多神崇拜”是南辕北辙、格格不入的。“一神”与“多神”,是绝对互相排斥、不可调和的。为此而展开的唇枪舌剑的理论上、认识上的争论异常尖锐,为此而引发的千军万马在沙场上、壕沟中的拚杀与较量也特别激烈。
由于穆罕默德所奉命传播的伊斯兰教,所发动的这场社会革命与宗教革命,根本主旨就在于确立“认主独一”的信仰,并以此为旗帜根除与它对立的形形色色的多神崇拜,统一阿拉伯民族。自然,受到反动保守势力的疯狂敌视和血腥迫害,也不言而喻。在先知奉命传教至病逝的23年中,前20年主要就是新生力量与麦加反动势力的斗争,在信仰意识上,则是“认主独一”论者向迷信偶像者的宣战,对抗性的矛盾导致了你死我活的拚杀与决斗,直至公元629年攻克麦加,苟延残喘的艾布·苏福扬出城迎降,当众宣布改奉伊斯兰教,所有被竖立、受膜拜的神灵偶像,才被彻底摧毁、扫荡。[Page]
[]
因此,《古兰经》中有很大篇幅都涉及对偶像崇拜者的揭露与批判。
2.“有经人”—阿拉伯文称为“艾海勒·克塔布”(Ahal al-Kitab ),亦有人译为“持有经典的人”或“奉行经典的人”。经典,指的是伊斯兰教所承认的古代先知亦曾受安拉启示、并接受过的经典,·在《古兰经》中,曾提到历史上有一些民族的优秀人物与杰出代表被委任为先知,其中一部分先知还被赐予经典,经文中提到经典名称的,包括《古兰经》在内,有4部,另外3部是:
《讨拉特》(al-Tarat),降示穆萨;
《引芝勒》( al-Injil),降示尔萨;
《宰逋尔》(al-Zabur),降示达乌德。
经文中的所谓“有经人”,就主要指持有或信奉这些经典的人,通常情况下,实际是指两种宗教的信徒,即信奉《讨拉特》经典的犹太教徒,经文中称他们为“耶乎德“(Yahudi);和信奉《引芝勒》经典的基督教徒,经文中称他们为“乃索拉”(Nsara)。据粗略统计,“耶乎德”(作宾格时则称为“呼旦”(Hudan)以名词形式出现15次,尚有动词型“哈都”(Hadu,含第三人称多数代词与过去时态,意思是“他们信奉犹太教”)10次;“乃索拉”这一名词称谓出现14次。而且,这两类人经常在同一章、节、句子中平列,合在一起论述。
《古兰经》对“耶呼德”和“乃索拉”这两种“有经人”的论述与态度,既有肯定,又有否定,既谈论共同点,又强调有分歧。与对待多神教徒的立场、态度,有所区别‘
大致说来,肯定的共同之点’,是承认“有经人”的先知穆萨(摩西)和尔萨(耶稣)是安拉委派的使者,在伊斯兰教“六大信条”的“信使者钾中,不仅包括这两位先知在内,而且把他俩也列入最杰出、最有影响的少数几位“大圣”的范畴。再有,就是承认《讨拉特》和《引芝勒》这两部经典(另外还有《宰逋尔》)同《古兰经》一样,是安拉颁降的经典。经文中还指出,安拉所先后降赐不同时代的先知们的经典可以相互证实,例如:
我确实已将《讨拉特》降谕,
其电蕴涵向导和光辉〔的真谛〕,
服从〔主〕的先知们替犹太教徒判决,
便以它为依据;
贤哲和博士们也依据安拉所维护的经籍,
并且为他们作证,
因此,你们不该畏惧别人,
你们应该对我畏惧。
不要将我的经迹用些微的代价换取,
谁判决而不依照安拉的降谕,
这等人就是叛逆。/
……
我继他们之后续派麦尔彦之子尔萨,
以证实在他们之前的《讨拉特》,
并把《引芝勒》对他赐予,
其中蕴涵向导和光辉〔的真谛〕,
以证实在他之前的《讨拉特》,
以便向敬畏者指导和劝谕。/
让有《引芝勒》的人去判决,
须以安拉在其中的降谕为根据,
谁判决而不依照安拉的降谕,
这等人就是犯罪触律。/
我降示你经典以讲述真理,
证实它以前的那些经籍,
并对它维系[4],
你为他们判定要以安拉的降谕为依据,
你切不可盲从迎合他们的私欲,
而放弃降示于你的真理。
我已为你们中的每一类人制定了教律与程序,
如果安拉愿意,
他必定让你们形成一个民族共同体,
——但他要考验你们对降谕〔是否遵依〕,
[]
因此你们要争先从事善举,
你们通统都要向安拉归聚,
他要对你们宣布你们当初的争议。
(5:44,46一48)[Page]
所引几节经文表明:同属安拉颁降的经典,可以相互印证,后经证实前经,如降示穆萨的《讨拉特》被《引芝勒》所证实;降示尔萨的《引芝勒》又被《古兰经》所证实。这些经典,应该是源流相同、一脉相承的,都承认安拉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这些经典,都应该是判断善恶、辨别是非的指针或依据—如果它们都保持原貌而未经篡改的话。
另外,《古兰经》中还有相当比重的篇幅讲述了穆萨的故事,从他的诞生、童年、成家立业,到攀登西奈山寻觅真理之光,到奉命与埃及暴君法老斗争,到解救以色列兄弟姐妹,讲得很具体、细致,有些情节甚至在各章中略有重复、交叉。尔萨及其母亲的故事也讲了不少,其母麦尔彦的名字被采为第19章的章名。总之,对“耶乎德”、“乃索拉”的先知和领袖,及其经典《讨拉特》和《引芝勒》都同样尊重、看待,经文中说:
使者,以及一切诚信的教徒,
对主降示的经典都信服。
每个人对安拉和所有天使、经典、列圣,
也都一致信服:
“我们对列圣中的任何人,
都不轻慢疏忽。”
…………
(2:285)
还有,在日常生活中,对“有经人”也同对多神教徒有显著区别,例如在饮食方面,允许食取“有经人”的食品,彼此间的饮食均可互通,特别是婚姻方面,允许男穆斯林聘娶“有经人”的妇女为妻(5:5),而对多神教徒,既不能互用食饮,更严禁彼此通婚。在当时的社会交往中,穆斯林不仅可以同“有经人”中的友好者合作往来,而且鼓励向他们中的有识之士学习、求教。在伊斯兰教传播初期,他们中也曾有人同情、支持甚至改奉伊斯兰教.最突出一的一例据说是当时的阿比西尼亚(今埃塞俄比亚)国王,麦加的穆斯林因被迫害而逃往该国避难,古莱什贵族派人去挑唆,怂恿国王驱逐或杀害穆斯林难民。国王本是基督教徒,挑拨者说穆斯林藐视基督教,亵渎尔萨(耶稣),他很生气,但他听到穆斯林诵读《古兰经》第19章《麦尔彦》,深受感动,尚未诵毕便泪流满面,后来,改奉伊斯兰教(5:82一83)。
至于与“有经人”的分歧与论争,最根本最主要的是《古兰经》认为《讨拉特》和《引芝勒》等经典在流传中已被篡改,远非原貌,应该持谨慎、警惕的态度。如:
他们中有一伙人肆意篡改经籍,
以便你们把它当作经典,
它不是经典,他们却扬言是安拉降谕,
它不是来自安拉,
他们却明知故犯地,
借安拉名义胡言乱语。
(3:78)
而最关键突出并且不可容忍的篡改,莫过于对“认主独一”的破坏与违背。《古兰经》认为,“耶乎德”和“乃索拉”,及其先知穆萨和尔萨,都是安拉委派的使者,都是宣传至高无上、权力无限的主宰独一无偶,举世无双,因此,《古兰经》中严厉驳斥了诸如“安拉是麦尔彦之子麦希哈”和“安拉是三位一体”之类的论调(参见5:72-77;116-118/9:30-31/4:171一172),甚至用了极其尖锐的措词和语句,表述对安拉“收养儿子”之说的愤慨,如:
[]
他们说:“普慈之主已把儿子抚育”/[Page]
你们,确实罪大恶极,/
〔为此〕天几乎要陷落,
地几乎要破裂,
山几乎要崩溃。/
只因他们对普慈之主把儿子胡说妄举。
(19:88一91)
除了这关键性的信仰意识上的论争外,《古兰经》中涉及的穆斯林与“有经人”之间的分歧,表现于社会交往中,主要是某些成员的态度与影响,例如少数经营商业、放高利贷、谋取暴利的犹太富豪,嘲笑穆斯林贫困寒酸,十分傲气地冷眼旁观,说风凉话,竟然亵渎安拉,说你们的主太吝啬小气,不以财富支援你们这些穷鬼(《古兰经))5:64对此有驳斥);又如某些“有经人”企图阻挠与破坏伊斯兰教的传播,腐蚀、拉拢混人穆斯林内部的“伪信者”(穆纳非格al-Munafig)、两面派,如基督教徒艾布·阿麦尔曾指使12名伪信者在麦地那近郊古巴邑由先知首建的清真寺附近另造新寺,以此分化穆斯林队伍(参见9:107),妄图纠集团伙制造分裂;再如伪信者与“有经人”相互勾结、狼狈为奸,还互订共同对付穆斯林军的攻守同盟(59:11一12)。在某些场所,“有经人”与内奸的勾结是在幕后遥控、刺探情报,以制造流言蜚语进行破坏(5:41)。鉴于种种类似事例,经文告诫说:
诚信的人们啊!
你们不要把犹太教徒、
基督教徒当盟友选取,
他们彼此间是盟友,
你们中谁要跟他们结盟,
那就跟他们沆瀣一气。
安拉确实不给背义者引路启迪。/
你会看到心里有病的人,
争先跟他们拉关系。
他们说:“我们担心会遭遇危机。”
安拉或许会赐以胜利,
或者下达命令,
他们由于胸藏诡秘而悔恨不已。
(5:51一52)
明确指出结盟订约必须谨慎,不可轻信,并揭露与之“拉关系”的伪信者“心里有病”,缺乏远见,没有树立必胜的信心。
以上,是分歧与论争的一面,这方面的内容,也有相当数量。但最要害的争论还是围绕伊斯兰教所坚持的“认主独一”的核心问题而展开,从早期的麦加章中,还不难看出并非要跟“有经人”故意论争,甚至主张避免争辩,从彼此的经典中求得共识与一致,如:
你们不要跟有经典的人争议,
除非方式态度适宜,
对背义者不循一此例。
[]
你们应该说:
“我们相信对我们和你们的降谕,[Page]
我们的主和你们的主都是一个,
我们都只对他顺从皈依。”/
我就这样把经典降给你,
我赐过经典的人们都相信它,
这些人中也有的对它坚信不疑,
只有悖逆者才否定我的征迹。
(29:46-47)
如果将同多神教徒与“有经人”即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有关论争加以比较,自然会感到两者截然有别:与多神教徒是绝对排斥,彼此对立;与“有经人”则是根源相同,但在发展中因其演变、异化而产生矛盾。《古兰经》中明确地记述了上述论争。
在经文中列举“耶乎德”、“乃索拉”这两类“有经人”的同时,偶或提到另外两种人,但不属于“有经人”的范畴,也没涉及具体争论。这两种人是:
拜星教徒一阿拉伯文以复数词称之为‘萨比五”(al-Sabiwu),有人音译为“沙便人”,注为“拜星斗的人”(王静斋);有人音译为“萨比安人"(仝道章)。《古兰经》中提到3次(2:62/5:69/22:17),都是与犹太教、基督教徒并列。有的注疏家认为,它产生于基督教之前,拜七星;有人认为是指阿拉伯半岛南端一个拜太阳的民族。经文中只提到这些人如果“确信安拉和末日并且行善,必获善报”;“以物配主者”,将受裁决。
拜火教徒—阿拉伯文称之为“麦朱斯,’(al-Mazhus),经文中仅提到一次(22:17),与各种宗教的信仰者并列,只是泛泛地提到在“复活日安拉必定对他们判决”。
三、规定宗教功修与社会义务
为体视“认主独.--”的真诚信仰,《占兰经》中有些内容是对穆斯林的宗教功修和社会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包括:
1.个人对安拉履行的敬拜仪式,如平日谨守拜功,每年斋戒一个月,生平到麦加朝觐一次等等。为此,还有关于净仪(如大净、小净、土净等)的规定。根据经文的原则性说明,在先知指导、率领或示范下逐步形成细则很具体的制度。
2.为维护穆斯林集体利益和缓解贫富悬殊的对立局面,对财产占有者制定捐输制度,以扶贫济困,包括按财物比例缴纳的天课。起先是把施济作为善行加以提倡鼓励,以后,确定天课为有一定经济条件的穆斯林之必尽义务。
3.为保卫伊斯兰教的生存与发展,抵抗敌对势力的压迫与侵犯,而对穆斯林集体规定的勇于出征、支援作战的兵役制度。为此,在不同岁月、不同形势、不同处境中,经文中还有与之相适应的自卫、反击、进攻,作战、休战、停战以及战俘处理、战利品分配等等问题。
以上所述各项宗教功修和社会义务,除有关战争的兵役制度为非常时期的律令外,其余大体属于伊斯兰教“五项功课”—念、礼、斋、课、朝一的范畴,将辟专章详述。
四、提供制定教法律例的依据
《古兰经》中提到一些可以作为立法依据的原则,也涉及若干具体处置的事例,为伊斯兰教法的制定铺垫了基础。伊斯兰教法是先知在传播宗教、建立政权过程中以安拉名义提出的一系列宗教、道德、法律规范和规定的复合体,也吸收沿袭了古代阿拉伯社会的习惯法和仲裁惯例。,
当然,《古兰经》首先是一部宗教典籍,而不是一部专讲法律的包罗万象的法典,它的立法必然会同宗教学有密切的亲缘关系,基调是宗教伦理性质的,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立法。其固有的特点是以宗教道德为标准,去评判善恶、美丑与是非,并不完全是据以裁判合法或非法。其出发点是引导穆斯林趋善避恶、敬畏安拉,博得善报。这是属于宗教道德规范。教法依据各种行为在性质上差异,亦即经文表述上的轻重利害程度,将世人的行为区分为以下5个种类:L·[Page]
[]
1.义务性行为(瓦吉布,Wajib):履行者受奖,违反者受罚,
2.可嘉的行为(曼都布Mandub):遵行者受奖,未遵者不罚;.
3.无关紧要的行为(穆巴哈,Mubah):不存在奖与惩;
4.受谴责的行为(麦克鲁亥Maktub ):舆论上认为不受欢迎,甚至讨厌,但不受惩罚。
5.严禁和受罚的行为(哈拉目Haram ):必受惩治。
但在具体判断和实施中,究竟某种行为应属哪一类,经文中并没有逐一详述,除较明显而明确的几项,如饮酒、吃自死之物、血、猪肉、未诵安拉之名而宰的可食动物以及通奸、赌博等应属严禁范围(哈拉目)之外,并没有提出划分界限的严格标准,致使后来教法家的各种不同的解释留有灵活广阔的余地,这也是后来各穆斯林国家与地区,或各大教派、学派解释与制定法律不尽统一的原因。
据库尔森(N. J. Coulson)统计,《古兰经》中具有立法性质的经文,所占比例不大,广义立法性经文虽约占1/10,但狭义立法的经文只有80节左右[5]。表明这部指导穆斯林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的《古兰经》,并非系统论述法律的经典,通常只是作原则性提示,有时则结合实际问题就事论事,解决当时现实生活中面临的某项具体问题。如果要把法律规范与宗教伦理规范区分开,便可发现上举5种行为规范中,似乎只有首、尾两种(即义务性行为与严禁、受罚行为)可以归之于法律规范,对触犯或违反规定者的惩罚如何实施,也不相同。例如对很多行为(恶行、违禁等),有待于末日届临时清算、制裁,一般是处以火狱之刑;而某些犯罪行为,则在现实生活中随时发现随时处置,如男女私通,对奸夫淫妇各打一百鞭(24:2),但对女奴通奸,鞭刑可以减半(4:25),对贞洁妇女造谣诽谤、毁坏其名誉者,责打80鞭(24:4)等,又如对偷盗行为的惩办是砍手(5:38),都属于立即执行的规定,此类案例,处置细则很具体。而诸如酗酒、赌博、鲸吞财物、放高利贷等的惩怡,则是末日刑狱的严厉警告,而不是眼前刻不容缓地采取措施.但既是在《古兰经》中严正提出,当然会对穆斯林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有约束力,因而亦兼有法律的效力。
教法学以《古兰经》为主要渊源,经文中称之为“沙里亚”( Shari'ah),含有“源泉之路”、“法规”、“常道”之意,指的是安拉指引之法则常规,经文中出现这个词汇的章节有:
……
我已为你们中的每一类人
制定了教律和程序,
如果你们愿意,
我必定让你们形成一个共同体,
但他是为了考脸你们对他的降谕〔是否遵依〕,
因此你们要争先从事善举,
你们通统都要向他归聚,
他将对你们宣布你们当初的争议.
(5:48后半节)
然后,我使你依循关于此事的律例,
你应该遵循它,
切不可迎合无知者的私欲。”
(45:18)
两节引文中的“教律”、“律例”,原文就是“沙里亚”,因此,教法学家多称教法为“沙里亚法”;它还有另一个称谓叫“菲格亥”(al-Figh ),意思是“领会”或“解释”,指领会阐释安拉规定的律例法规。
依照教法学家的解释与归类,教法体系通常划分为:
1.教律(伊巴达特Ibadat):指有关宗教礼仪的规定;
2.民事法律规定(穆阿迈拉特,Mu'amalat):有关民事纠纷的调解;
3.刑罚(乌格巴特,Ugubat):有关触犯刑律及违背教规罪行的处理。
但不同教派均有其法学理论与法律程序,不逐一列述。至于教法所涉及的内容或领域,包罗甚广。一般泛称为“艾哈喀目”(Ahkam),意思是“法令、法制”,是个复数词,其单数为“侯克目’,(Hukum),我国穆斯林习惯上称为“侯坤”,似已约定俗成,作为。个民族内部通用词汇广泛使用,认为凡教法方面的规定叫“侯坤”,应该向懂教法的阿訇求教,自己不懂的问题叫做“麦赛莱”(Masail,即问题,[Page]
[]
但专指教法方面的问题)。因此,常有聚礼日听阿訇说‘卧尔兹’(讲演),讲‘侯坤、麦赛莱”,这样的话。所涉及有关教法的内容,一般包括:宗教义务、民事、商事、刑事、宗教公产(阿语称“卧格夫"al-Wagfu)、审判程序等。
按中世纪教法课本的编排次序,前5章多半是宗教礼仪,往后,则有:契约、遗产、婚姻、家庭、刑律、对非穆斯林的态度、可食之物、宰杀、作证、法律程序、法律证据、善待奴隶等等。近现代,才有较系统、条理的、条分缕析的法律汇编[6]。
关于《古兰经》中规定的教法,属于宗教生活领域的内容,几乎对全世界穆斯林都起指导作用,并且有直接影响;其涉及社会世俗生活部分,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地区或以穆斯林为主体、以伊斯兰教为国教、以《古兰经》为立法依据的国家,也起关键性的或权威性的指导作用。但在上述国家或地区,由于其社会制度、性质、政体、执政者奉行的主义、教派学说不同,所具体实施的教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或大同小异,或多同少异,有时差异也很明显突出,不足为怪。教法毕竟不等于国法,尽管上述类型的国家制定国法时肯定会优先考虑并力求依循教法,但只要理解而且不违背经文规定的精神、原则,谁也不能说谁不符合教法。
例如有些伊斯兰国家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而废除了“多妻”制,多妻或重婚现象在国家法中成为非法,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又如关于对偷盗行窃犯的处理,其实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会认为是犯罪行为,并采取惩治措施,目前就在阿拉伯国家,也不定都是采用砍手剁指的刑罚。再如中世纪对犯罪行为以皮鞭抽打的手段被更改为新的判决方式,这些,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常合理的,未见得是与教法违背,与《古兰经》的精神实质策背。
至于穆斯林只占少数地位的一切国家或地区,教法与国法,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国法当然不会以任何宗教法为依据,但一般说来,国家法律尊重并保护正常砷宗教信仰、习俗礼仪,特别是在宗教生活领域,如礼拜、封斋乍朝执、饮食习惯等等,法律不能干预;而在社会生活中,则有南毅法,根据伊斯兰教先知“爱国是 ‘伊玛尼’的一部分”之稗训,各国穆斯林公民都必须爱国,有遵守国法的义务。在非宗教领域,自然应该是以国法为重,服从国法;不应该为满足林欲,假借教法为名而违背国法。举例言之,如婚姻法,当代几乎已普遍公认一夫一妻制并明确载入绝大多数国家的正式辞律文件中,甚至在一些阿拉伯国家也将此歹以正式婚姻法,稗所当然地成为公民必须遵守的准则,多妻与重婚,就是非法附为。国有国法,教有教规,在社会世俗生活电国法高于教柳,实际公诸如坚持一夫一妻制这样的事例,丝毫也不损害肆规,倒吻合教规精神。否则,为什么远在1300多年前就限制多妻呢?
因此,当我们看到不同国家、地区、教派所和阐述的伊斯兰教法存在差异的现象时,用不着大惊小怪;看到近、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制的改革与发展,也很正常。在研究《古兰经》中有关教法律例的章节之际,主要应领会其原则、精神。看来,在宗教功修中,严格履行那些宗教伦理规范,是一切穆斯林所普遍公认和共同遵守的;至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法律规范,从千年来的发展看,却存在差异,尽管各自认为都是以《古兰经》为根本依据,各自都在抒发阐述对经文实质的体会。
有鉴于此,本书不准备开辟专章表述《古兰经》与伊斯兰教法问题,因而先在这里多说上几句,作个交代。
五、指明为人处世的伦理道德
《古兰经》不少章节中,在命人行善止恶、趋善避恶的前提下,还涉及大量有关伦理道德问题,从穆斯林个人品德的修身养性,到社会交往中的人际关系,待人接物的准则,都以命令、倡导、鼓励的口吻逐一提出。[Page]
[]
例如在麦加时期的启示,提倡施困济贫、怜孤恤寡、慷慨助人、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照顾亲属、释放奴隶、体贴漂泊在外的异乡人,主持正义、买卖公平、勤俭节约、反对挥霍浪费等等。针对不良的社会风尚,禁止淫乱私通,禁止虐杀女婴,禁止放高利贷,禁止无故杀人等等。
以后,又根据各种新情况陆续提出为人处世应该诚实不欺、谦虚谨慎、合作友爱、宽宏恕人、坚忍耐心、鼓励行善、劝阻作恶、加强团结、戒骄戒躁、言行文明、讲究礼貌、分清敌友、反对迫害、英勇杀敌等等,以提高个人修身养性、陶冶磨炼的品德,以调整内外关系、培养社会公德。
经文中常把上述伦理道德的培养锻炼和自我约制,提到敬畏安拉、尊崇安拉、博得安拉喜悦的高度表述,即把社会交往中的良好表现与虔诚的宗教功修紧密联系,体现了伊斯兰教所主张的“两世观”既顾今生、更重后世的现实态度。
关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散见于不少章节中,其出处与经文内容,将另辟专题并举例说明(参见本书第9,10两章’。
六、讲述突出“认主独一”论的故事
《古兰经》中还有相当篇幅是讲述传说故事、历史人物、古部族兴亡概况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讲述历代先知在其部族中的传教活动,有些先知的故事讲得很完整,有头有尾,甚至独占一章,如优素福,并以此人名作为第12章章名。有的故事讲得具体、详细、生动,而且分布在许多章中,大段叙述,如穆萨的故事,绘声绘色,多处出现,局部情节内容甚至交叉重复。关于穆萨的经文,曾有人统计过,约占经文450节,虽然其中有很多偏短的节文,但总节数是《优素福》章的4倍。他的名字前后出现过136次。有的先知,名字也被反复提及,如易布拉欣这个名字,在25个章中约出现69次,又是第14章的章名,努哈,被提名43次,又是第71章的章名;阿丹和尔萨,两人均各被提名25次。但也有一些先知,只是简单地涉及名字,没有讲述具体事迹,如:易德里斯、易勒雅斯、艾勒·叶赛尔等。
全经中讲到的先知包括穆罕默德在内共25人。从人类始祖阿丹开始,如按出生与社会活动年代顺序排列,一般认为,他们是:
1.阿丹( Adam)
2.易德里斯(Idris)
3.努哈(Nuha)
4.呼德(Hud)
5.撤里哈(Salih)
6.易布拉欣(Ibrahirn)
7.鲁特(Lut)
8.易斯玛仪(IsrnayiD
9.易斯哈格(Ishag)
10.叶尔孤白(Ya'Kub)
11.优素福(YUSUf )
12.安优布(Anyoub)
13.助勒基福勒(Zulkiful)
14.舒尔布( Shu'ab)
15.优努斯(Yunus)
16.穆萨(Musa)
17.哈伦(Harun )
18.伊勒雅斯(Ilyas)
19.艾勒·叶赛尔(Al -Yasa'$)
20.达乌德(Dawud)
21.苏莱曼(Sulaman)”
22.翟凯里雅(Zakariya);
23.叶哈雅(Yahaya)’·
24.尔萨(Isa )
25.穆罕默德(Muhammd)
此外,还侧重讲述了尔萨之母麦尔彦(aryam )的故事,第19章以此女性之名为章名;第31章《鲁格曼》所讲到的贤者、哲人鲁格曼(Lugman),也有人认为是先知之一。围绕上述先知的故事,还出现一些与故事情节相关的人物,如阿丹的妻子哈娃(Hawa),如穆萨在两海交会处拜访并追随求教的长者海得尔(Hidr ),但经文中仅述及其人其事,没出现名字。
反面形象即敌对人物的活动、劣迹,经文中也有记述,其中最具体的如穆萨的死对头、始终敌视以色列人的埃及统治者斐尔傲(Fr'aon ),和拥有巨额资产的戈伦(Garun)等。
还讲到若干古老部族沦亡的历史,如阿德(Ade )人、赛目德(Samud)人等。
[]
也有些近似寓言的故事,如山洞人,讲述几个(有3个、5个与7个等不同传述)人因受多神教徒威逼、迫害,带着一条狗躲进山洞中,沉睡达300年之久,梦醒后似觉仅在洞里停留过半天或一天,注疏家多认为是反映和隐指现实生活中的事。[Page]
所有这些故事,详略不等,有的大量铺陈,绘声绘色,述及始末;有的仅截取片断,寥寥数语,一带而过。有的事迹具体而未透露人名,有的列举人名而未提事迹。后来的注疏家、研究者,根据民间传说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新旧约全书》中的记载,领会《古兰经》讲述这些故事的用意,对这些故事作了极其丰富、生动的补充,编写成《古兰经》有关故事的专集,体裁类似《(古兰经)演义》,广泛流传。
至于讲述所有故事,包括大量先知故事的目的,主要是紧紧围绕“认主独一”这条线索,突出宣传“万物非主、唯有安拉”是古已有之、世代沿袭、一线贯穿的根本信仰,从始祖阿丹,到圣祖易布拉欣,到“有经人”的先知穆萨、尔萨,历代所有的先知,都认定并宣传这一信念,穆罕默德并未标新立异,而是奉命宣传并恢复这个几曾被中断、歪曲、废除的道统,高举“认主独一”这面思想旗帜,历代先知手中高举过的旗帜。所以,《古兰经》不是单纯在讲故事,而是通过讲故事宣传从阿丹开始就突出强调的安拉的万能与权威,安拉的独一无偶和至高无上。从这个角度看,整部《古兰经》中并没提到先知穆罕默德是伊斯兰教的“缔造者”或“创始人”,只说他是先知、使者,穆罕默德也从来没有以“缔造者”、“创始人,,自居,只自称是安拉的,’使者”、“仆人”,是奉命宣传古已有之的“认主独一” 的宗教信仰。
关于《古兰经》中的故事,本书中另有专题详及其中的一部分,虽非全部,亦可据以想见其风貌。
--------------------------------------------------------------------------------
[1] 宛耀宾主编,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
[2] 对偶像称谓区别作解释的学者,名叫艾布·孟济尔·伊本·希沙姆·克里比。但还存在种种解释。
[3]参见〔埃及〕赫米德·阿布笃戈底尔著《伊斯兰发展简史》第三章(该书
有陈克礼译本,未刊)
[4] 指降示穆罕默德的《古兰经》,不仅要证实以前的《讨拉特》和《引芝勒》经典,而且要维护它,它们同样具有名言哲理、引导世人的光辉。
[5] ☆库尔森:《伊斯兰教法史)(A History of Islamic Law,Edinburgh,1964)
[6] 此节教法部分,多参考并采用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及其为《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所撰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