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中有不少关于妇女的内容,涉及妇女地位、作
用、权利、义务、婚姻、家庭、儿女诸方面,反映了伊斯兰教自成
体系的妇女观。除散见于各章的记述外,还有以《妇女》为章名
的第四章,含176节,是《古兰经》的长章之一,跨越第4,5,6
三卷,其中有相当篇幅都与妇女有关。
一、穆斯林妇女的地位
在谈及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之章节中,明显地反映出:
(一)在安拉面前,男女平等。
有许多章节,都涉及这个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讲到
10种类型的穆斯林,都把男和女平列并举,明确表述在宗教
领域他们和她们被同等看待:
顺从的男女,,.‘
皈依的男女,
遵命的男女,
忠诚的男女,
坚忍的男女,
谦恭的男女,
施济的男女,
斋戒的男女,
保持贞操的男女,
以及经常赞念安拉的男女,
安拉已为之准备了宽恕和厚遇。
(33:35)
这10种类型的男女,在阿拉伯原文中,每一种类型都是逐项
使用阳性与阴性的复数名词郑重表述,如果要照原句忠实直
译,其称谓是"A从的男人们,和顺从的女人们,皈依的男人
们,和皈依的女人们……保持贞操的男人们,和保持贞操的女
人们……”,行文不避重复,严肃庄重,所引译文,显然已省略
了这些名词的多数形式,只在“男女”字样前共用一个“定语”。
至于散见各章中的类似内容,亦时有出现,例如:
凡行善的皈依者,无论男女,[]
我必定使之生活美满如意,[Page]
我必定按他们的善功回赐善遇。
(is:97)
谁行了善事,无论是信男信女,
这些人都会进乐园,
他们不会被亏损毫厘。
(4:124)
行善而且诚信的男女,
将进入乐园里,
园中的优遇难以数计。
(40:40)
男人们可因其所为而获得一份善遇,
女人们也可因其所为享受同等待遇。
(4;23)
他们的主已对他们应许:
“我绝不使你们中
任何人的善举徒劳枉屈,
无论是男,还是女,
—你们都彼此相依……
(3:195)
男士信士彼此友好互助,
劝善、阻恶,礼拜、纳赋,
对安拉和使者顺服,
这些人将受到安拉爱抚,
安拉尊严高贵、明哲杰出。/
安拉已允许男女信士进乐园,
——河流从园下穿入,
将在园中永久居住,
在幸福之园中,有讲究的建筑,
发自安拉的喜悦最显著,
这胜利巨大突出。[]
(9:71一72)[Page]
(二)在家庭中,妇女有应得的权利
对此,《古兰经》不仅有原则性申述,有时甚至出现具体细
则。例如在遗产继承权方面,总的规定是:
“男子可得到父母、至亲遗留的部分权益,
女子也可得到父母、至亲遗留的部分权益,
无论轻重或多寡,
按规定依法承继。
(4:7)
紧接着,就有两节较长的经文列述按男女继承者分配的
细则,详见第4章第11一12节:
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
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末,
她们共得遗产的2/3;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末,她
得1/2。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遗
产的1/60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
末,他母亲得1/30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末,他
母亲得1/6。〔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
和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你们的父母和子
女,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你们不知道—这是
从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
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
的遗产的1/2。如果她们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
们的遗产的1/4。〔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
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没有子
女,那末,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1/4。如果你们
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1/8。〔这种分配〕
须在交付亡人所属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
后。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
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末,他和
她,各得遗产的1/6。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
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
1/3aC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
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
人的权利。这是从真主发出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
是至容的。
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继承承人的各种状况,包括性别、人数、血
缘与亲属关系,条分缕析,具体细致;其中遗产分配均突出强
调妇女有权获得部分享受,仅在所获数额比例上均略少于男
性。①但远在7世纪初,这具有权威性的法令已在《古兰经》中
明文颁布,实际上已成为制定伊斯兰教法的首要依据,这是很
久以后才姗姗来迟的、鼓吹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的欧
洲所望尘莫及的,美国记者也承认:“伊斯兰教法给予妇女的[]
某些权利,比西方法典载明的妇女权利还要解放”②。
伊斯兰教继承法,是其整套教法中的主要分科之一,也是
最复杂、较完整、详尽的一个门类。逊尼派与什叶派两大派均
各有继承制度,自成体系。在同属逊尼派的4大教法学派之间[Page]
亦有细微差别。但从总体上看,有关规定都以《古兰经》和《圣
训》有关律例为基础,不同时代亦存在不尽一致的解释,不过,
对妇女继承权的重视与保证,却是彼此相同的。
(三)在社会上,妇女有其地位与尊严
在日常社会生活与经济交往中,某些场合由男子出面参
与的重要事务,女子必要时同样可以出面,在法律上同样生
效。例如有关借贷债务,要订契约或合同,要请中介人作证担
保,妇女就可参与:
诚信的人们啊!
如果你们进行定期的借贷交易,
就应该写成债契。
记债人应该秉公书写,
记债人不该拒绝按照安拉的传谕去登记。
让他记债,让债务人口叙,
让他对养主安拉畏惧,
不要把它减少毫厘。
如果债务人糊涂迟钝或弱智无力,
或者不能够表达清晰,
那就让他委托的保证人如实口叙,
你们从男人中找两个人作证,
如果不是两个男子,
那就从你们满意的证人中找一男二女,
以便她俩中的一人如果忘记,
另一个人能够想起。
见证人在被邀请时,
不该拒绝回避,
你们对记债不可厌腻,
无论是细微琐碎还是繁杂艰巨,
要写清债务的限期。
这样,安拉认为公平合理,
最足以为据,
也最不致产生怀疑。[]
只有你们之间当面的现款交易,
可以不必再把债务登记。
你们交易时请人作证,[Page]
不要对记债人、见证人刁难、挑剔,
如果这样,确实违情悖理。
(2:282)
借贷立契,在经济生活中、社会交往中都事关重大,处之
不当,或有所疏漏,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妨碍团结和睦,甚至招
来严重后果。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但证人必须公平正直,忠
诚无私,人品高尚,受到双方信任。《古兰经》中规定女子亦可
被邀请介入,当公证人,这就肯定了女性在法律上的地位。为
了防止日久天长可能健忘,规定找两个女证人,更为稳妥。而
且,在实际社交场所中,有两个妇女出面,也更方便,更少引起
嫌疑误会。
此外,妇女的名誉受到保护,严禁对妇女诽谤诬蔑,诬陷
者将遭到惩罚,如:
有些人诬告贞洁的妇女,
而不能将四个见证人列举,
应该对他们各打八十鞭,
并永远剥夺他们见证的权利,
—这些人违法乱纪。
(24:4)
有些人诬陷贞洁的天真无邪的信女,
在今世后世必遭唾弃,
他们将受重刑的惩击。/
在那天,他们的舌头、手和脚,
都会为他们的所为提供凭据。
(24:23一24)
类似规定既有现实的惩罚措施,又有后果的严重警告,保证妇
女的名誉不许损害,并制止低级趣味、“传播丑闻”(24,19)、
“摇唇鼓舌把流言蜚语互相传递”(24:15)之歪风。
尊重妇女,反对逼良为娟,即便是对女仆,也严禁强迫她
们陷入风尘。这在《古兰经》中,亦有明确记载:
你们的婢女如果要保守贞操,
你们切不‘可为贪求今世生活的微利,
而强迫她们为娼妓。
(24:33)
对于一般情况下主人可有某些控制权的女仆,都强调要[]
尊重其人格、意志、尊严,绝不可迫其卖淫、威逼为娼,从中谋
财图利。可见对所有妇女的尊严,都必须正视,不可侵犯。
(四)反对重男轻女,溺杀子女,活埋女婴
重男轻女的恶劣风尚,在当时阿拉伯半岛累见不鲜,《古
兰经》对此深恶痛绝:[Page]
当他们有人因生了女婴而被报喜之际,
他们的脸色阴沉忧郁,
他满腹怨气、愤愤难抑。/
他想对亲族隐匿,
—由于所报信息不吉利,
究竟是留下她而含羞受屈,
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
别提他们的判断多么卑鄙!
(16:58一59)
有的人甚至由于贫困和愚昧,迫于生活负担,在婴儿呱呱
堕地之际将他们溺毙或扼死,其中惨遭不幸者多半是女婴。他
们以为女孩子长大帮不了什么忙,不能经营谋生、养家糊口,
反而增加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古兰经》也针对这种现象严
加批评:
你们切不可害怕穷困而残杀子女,
对他们和你们的供给都是我赐予,
残害他们确实罪大恶极。
(17:31)
那些人已经亏身损己—
他们愚昧无知地杀害自己的子女,
他们禁止享用安拉所赐的恩裕,
—假借安拉的名誉编造谎语,
他们已经糊涂昏迷,
他们不会得到指引启迪。
(6:140)
对活埋女婴的罪过,在第81章《昏暗》描述末日种种情状
迹象的一系列排比句中,也突出明显地作为末日景象之一表
述,如:
当惨遭活埋的女婴被询问说:/
“你因什么罪被弄死”之际,/
当〔功过〕薄册被摊开之际,/
任何人对自己的表现都会知悉。
(81:8、9、10、14)
这段话的主旨是:活埋女婴等等罪恶行为,在末日审判时必将[]
见分晓,必将遭到严惩。
《哈底斯))(圣训)中,穆罕默德先知说:“勿以男喜,勿以女
忧,唯男暨女,真主所寄命也,’(刘智译)。还说:“头一胎生了女
婴,那是妇人(母亲)的幸运。”又告诫说:“你们不要厌恶女儿,
我是女儿的父亲”。因此,伊斯兰教传播之初,对扭转根除重男[Page]
轻女的风气,便高度重视。
(五)妇女有婚姻自主权,反对强逼成婚
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主张应由双方本人和家长同意,按一
定程序(纳聘礼、行礼仪)举行(近似明媒正娶),方能成立与合
法,反对暗中苟合,反对暴力占有。这是对妇女人格、威严的尊
重。对父母作主、媒人介绍的婚姻,需要女方明示或暗示,确实
同意,始能成立。先知穆罕默德说过:“寡妇或离婚妇女的婚
姻,不能履行,直至获得他的同意;处女,除非她本人允许,否
则,婚姻无效”。在场的圣门弟子问:“处女由于羞怯,不愿说
话,应如何看待!’’穆圣答道:“她保持沉默(不露反感),即算同
意认可”。
离婚,夫妻双方都可以主动提出。一旦离异,改嫁或另娶,
各有自由。但为观察妻子是否怀孕,须等3个月后未发现妊娠
迹象,才可改嫁,前夫无权干预、阻挠:
如果你们跟妻子离异,
而她们也达到预定的限期,
那么,你们对她们再嫁新夫不可干预,
—如果她们和后夫按情理两相愿意。
(2:232)
离婚之际,不许男方勒索任何代价或追回聘礼。如妻子已
受孕,或已分娩,需哺乳抚育婴儿,应由原夫安置住处,担负生
活费用,直至孩子断奶。总之,均采取对妇女权益有所保障的
倾斜措施。更具体的内容,另述于婚姻专题中。
(六)母亲之辛劳,受到表彰
孝敬父母,是《古兰经》中多次重申的课题,也是道德修养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谈到人应该报答双亲抚育之恩的有关章节中,总是突
出地强调母亲更操劳、更辛苦,如第46章《沙丘》第15节说:
“我已嘱咐人们孝敬父母,他母亲辛辛苦苦地怀他、辛苦地生
育,从妊娠到断乳,共达三十个月,直到他成长健壮,到四十岁
的年纪……”具体地述及母亲从受孕怀胎到十月分娩,到哺乳
照料,以至孩子长大成人,至“不惑之年”,依然有操不完的心。
因此,在父母恩裕中,更侧重于讲母亲之艰辛。
此外,在第31章《鲁格曼》第14节中,也谈及类似内容,
在关于孝敬父母的号召中,以母亲为重点,说:“母亲将他孕
育,力竭而精疲,哺乳达两年之期……”
母亲的功劳,两次被载入《古兰经》,亦可想见女性在伊斯
兰教中的地位。关于孝敬父母,本书第十章第3节另有述及。
(七)《古兰经》中涉及的妇女典型
《古兰经》中,除泛论概指一般妇女问题的大量篇幅外,偶
或也提到少量古代故事中的或现实生活中的妇女,多半只述
及其人其事,除麦尔彦(尔萨之母)外,均未透露姓名。
这些妇女,包括人类始祖阿丹之妻哈娃,先知努哈之妻,
鲁特之妻,穆萨的母亲和姐姐,埃及法老(斐尔傲)之妻,先知
优素福流落到埃及某权贵家庭所遇见的女主人,尔萨之母麦
尔彦等历史人物,当代妇女则有第58章《辩诉的妇女》中涉及[]
婚姻纠纷的少妇郝莱,第111章《棕绳})(亦题为《火焰》)中斥
责的艾卜·赖海布之妻等等。其中有正面人物,也有反面人
物。但有些人物只是与故事情节相关而出现的,如穆萨的姐
姐。
《古兰经》中曾经郑重其事地、褒贬鲜明地提出4个妇女
为实例,作为好坏两种典型加以对比评价:[Page]
安拉为悖逆者设了譬喻:
努哈的妻和鲁特的妻,
本是我的两个善良之仆手下的妇女,
但她俩对丈夫背离,
致使他俩不能让她俩摆脱安拉之惩击。
被宣判说:“你俩该进火狱,
—同那些被判入狱的人一起!’’
安拉为诚信者设了譬喻:
—即斐尔傲之妻。
当时她说:“主啊!
请你在乐园中为我把住宅开辟,
请你解救我从斐尔傲及其暴行下脱离。,’/
〔范例〕还有伊穆兰之女麦尔彦,
她坚守贞操,我将“鲁哈”吹进去,
她诚信养主的言辞和经籍,
她本来属于虔敬的妇女。
(66:10一12)
值得重视也是耐人寻思的,是对人物的评价标准,是从根本上
看她的个人表现,看她所持的立场态度,而不是看她的身份、
地位和家庭环境。例如被列为坏典型的妇女,丈夫都是劝善止
恶的先知,是本部落氏族的优秀代表。但努哈之妻瓦希莱,却
跟那些愚昧顽固的偶像崇拜者一起,敌视“认主独一、崇奉安
拉”的教化,低毁丈夫是疯子,在山洪暴发之际,也不肯悔悟,
终于被惊涛骇浪吞噬。鲁特之妻瓦尔莱,勾结恶棍为非作歹,
在伤风败俗的淫靡毒氛中,助纣为虐,成为丈夫的死对头,以
致跟歹徒们同归于尽(参见本书第三编“人物故事”有关努哈
和鲁特的介绍专题)。
相对的类型是阿希耶,她本是埃及暴君法老国王的妻子,
身为养尊处优的王后,却具有善良的爱心、同情心,在暴君下
令搜寻并溺死以色列男婴的紧急状态下,她曾设法保护因避
祸而被家长藏在木箱中顺江飘流的婴儿穆萨。法老本来就怀
疑这个江中捞获的孩子是以色列“孽种”而决定杀害,多亏王
后阿希耶解救,穆萨不仅得以继续生存,而且就被养育在王宫
之中。丈夫是罪恶滔天的暴君,飞扬跋扈的统治者,而妻子王
后,却是心地善良、正直仁慈的贤妇。可见《古兰经》对妇女评
价有严格、公平的标准,以人物自己的实际表现为评判依据。
至于麦尔彦,作为一个纯洁、善良、质朴、忠诚的妇女,先
知尔萨的清白无瑕的生身之母,在《古兰经》中有12个章共提
名34次,不少章中有相当篇幅讲述她的事迹,第19章还以她[]
的名字为章名,第16至40节,讲述她的故事和她儿子尔萨传
教的概况。这是妇女中的典范人物,即基督教所尊称的“圣母
马利亚”,亦参见本书故事编。
二、穆斯林的婚姻制度
《古兰经》中对婚姻问题极端重视,有较多的篇幅较具体
地论及不少细节问题,诸如男女婚配的条件,通婚范围的限[Page]
制,离异手续的办理,离异时面临的妊娠、分娩、婴儿哺乳等问
题,以及离而复合、破镜重圆、另娶改嫁、一夫多妻等等,都有
据以立法的根据,形成了伊斯兰教体系较完整的婚姻制度。
(一)提倡嫁娶
《古兰经》中强调成年男女应该结婚,不提倡孤傲自守的
独身主义;双方离婚或配偶逝世,可以另娶或改嫁;特别是妇
女改嫁,任何人不得干预,没有“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束缚,
也没有僧、尼出家修行那样的禁欲主义。而是正面提倡、积极
鼓励男女婚配:
安拉让你们从同类中娶妻,
又使你们通过婚配把儿孙生育,
还赐给你们美食佳肴,
他们怎能信仰虚妄而否定安拉的恩裕?
(16:72)
你们要让你们中未婚的男女,
让你们中淳朴的奴婢相嫁娶。
如果他们贫穷无倚,
安拉将以特恩使他们富裕,
安拉恩深泽广,明鉴详悉。
(24:33)
这是提倡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生儿育女,延续子嗣,促进人类
向前发展,尽到社会责任。还提出不要因担心贫穷、怕生活窘
困而不敢结婚。于此之外,还指出婚姻是男女相爱的结晶,是
维护夫妇、家庭情感和睦的举措:
主的征兆之一,
是为你们创造同类中的配偶,
以便你们眷恋相依,
在你们之间产生爱慕和怜惜,
这,对能参悟的群众含有许多征迹。
(30:21)
说明婚姻的美满,以男女相爱的感情为基础,以眷恋相依、彼
此疼爱维护着家庭的和谐,夫妻关系是平等的,《古兰经》中比[]
喻式的提法是:
她们是你们的衣服,
你们是她们的衣服。
(2:1$7)[Page]
原文中使用相同的措词“里波斯"(Libas)即“衣服”
作比方,正表明夫妻间有一种互为表里、彼此依存的密切关
系。这是安拉创造人类始祖阿丹,并让他同哈娃婚配以来世代
延续的一种正常关系,这种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和历史不断
发展。《古兰经,妇女章》章首说:
人们啊卫你们应该对养主敬惧,
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
并从他创造了他的伴侣,
更由他俩繁育了许多男和女。
你们应该对安拉敬惧,
—你们曾借他的名义而相互求取,
对于血亲〔要不断联系〕,
安拉确实对你们监督仔细。
(4:1)
如果由于经济状况拮据困窘而不能娶自由民为妻,也应
设法量力而娶正派的女仆:
你们中如有人对娶女信士中的自由民无能为力,
就不妨娶权限管辖的、奉教的奴婢,
安拉对你们的信仰深知尽悉。
你们彼此相联系,
你们聘娶她们,应征得她们的主人同意,
要按规定交给她们聘礼,
—他们必须光明磊落而不淫邪,
也不能私通情侣……
(4:25)
可见对结婚嫁娶,大力提倡,不要由于贫穷而不敢正视并解决
婚婚大事,也大可不必讲究门当户对。
(二)通婚条件
婚配的条件,《古兰经》中强调,应以有共同信仰为基础,
因此伊斯兰教婚姻法规定,实行教内通婚;反对与多神教徒联
姻,除非是对方表示愿改奉伊斯兰教。其根据是:
[]
你们不要聘娶信多神教的妇女,
—直到她们皈依。
皈依的奴婢,肯定比女多神教徒适宜,
—即便她使你们爱慕不已。
你们不要嫁给多神教徒,
—直至他们皈依,
皈依的奴隶,肯定比多神教徒适宜,
—即便他使你们称羡不已。[Page]
这些人会诱人入火狱,
安拉却按自己的旨意引导人进乐园,受怜恤。
他为世人把征兆剖析,
但愿他们接受劝谕。
(2:221)
但在当时条件下,对于同属“认主独一”的“有经典的人”
(指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即奉行《讨拉特》和《引芝勒》经典的
人),并不禁止通婚。在谈及合法食物问题的经文中,对此也有
说明:
今天,已有多种美食对你们被允许,
奉行经典者的食品对你们合法,
你们的食品对他们也适宜。
纯洁的诚信女,
以及你们之前有经典的纯洁妇女,
如果你们给她们聘仪,
—必须纯洁而不淫邪,
也不能是偷情苟且,
[也同样合法、允许〕
谁要背离真诚信仰,
他的善功就徒劳无益,
他在后世便亏身损己。
(5:5)
本此,可知婚配关系被放在首要地位考虑的,不是家庭出身的
门当户对,也不是社会身份的贫富高低,而是男女双方信仰意
识的统一和谐,只要是在承认“万物非主,唯有安拉”这样一个
大前提之下,彼此通婚之门就大大敞开,包括坚持“认一”论、
严守其所奉经典的人在内。当然,首要条件最好还是穆斯林内
部通婚。
在通婚条件与范围方面,《古兰经》还严禁近亲之间通婚,
并且有具体细述,如:
严禁你们聘娶的妇女,
是你们的母辈、女儿、姐妹、[]
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
乳母、同乳姐妹、岳母,
和你们扶育的继女,
—指其母同你们有性关系—[Page]
如果你们不曾与其母作爱同居,
则不妨碍聘娶。
〔还严禁〕你们亲生儿子之媳,
禁止同时娶两姐妹为妻,
以及聘娶有丈夫的妇女“……
(4:23一24)
血缘关系密切的近亲之间通婚,弊病危害甚多,近、现代越来
越重视这个问题。我国古代文献《左传·禧公二十三年》已有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论述,可算早期的优生学观点。从大
量弱智、畸形、发育不健全的婴儿以至怪胎等实例观察,便可
知血缘过近而成亲之害。
《古兰经》所列举的禁婚范围,不仅仅是同生理、生育、传
宗接代有关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明确提出了维护人伦道德
的规范准则,这是男婚女嫁之间必须高度重视、慎之又慎的大
事。
(三)结婚程序
男女的婚姻,在本人和双方家长达成协议后,按教法规
定,男方应交付聘礼,作为一种义务履行;如女方放弃或不索
取这项聘金,婚约亦可生效。《古兰经》中对聘礼的说明有:
你们应该把聘仪作为礼品送给妇女,}
如果她们甘愿把部分聘仪放弃,}
那末,你们留用它亦可心安遂意。}
(4:4)I
你们必须光明磊落而不淫邪地
用聘仪去求娶,
你们跟她们成亲,就该按规定付聘礼,
在聘定后你们两厢情意的事不算违纪,
(4:24)[]
至于交多少聘金,数量上没有规定,可量力而行,亦可双
方协议,如上引节文中就提到女方亦可对聘金减少或放弃。一
般规定是不少于10个“迪尔汗,’(银币),约合白银一两。
按照已形成的体制,成婚的步骤或程序是:求婚—允婚
—证婚。
求婚—阿拉伯语称为“依扎布”(lzhab),一般由
男方向女方正式提出,但亦可相反,女方主动提。
允婚—阿语称为“盖布勒”(Gabul),由被求
婚的一方表示同意接受。
以上无论求婚、允婚,男女双方均必须用语言明确表达,[Page]
本人和家长应协调一致,都要有中介人作证。
证婚—阿语称为“舍哈代”(Shihad),一般都
在举行婚礼仪式时,除结婚人与双方家长外,要求必须有两个
成年穆斯林在场,通常其中包括掌教阿訇,并最好主持证婚,
简要讲解成婚规则,询问并听取新郎、新娘本人的答词,即双
方对婚姻是自主自愿(不是强迫包办),夫妻关系即正式成立。
结婚仪式规模可大可小,除上述人员外,亲友参加并祝
贺,气氛更好,更热烈隆重。但这不是必备条件。至于仪式,当-
然以检朴节约、严肃庄重、欢愉吉庆为好,不应挥霍豪华,铺张
浪费。
“求婚、允婚、证婚”这三个环节依次完成后,婚姻关系即
已建立,按国家法定的结婚手续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有国
法保障,教法认可,一对新人便开始履行夫妇义务,共度幸福
美满、互敬互爱、白头偕老的生活。
(四)离婚手续
一般说来,成年男女穆斯林既已按规定礼仪自愿成婚,如
果不是发生证据确凿的越轨事件,不是无法再继续维护感情,
并不主张轻率离婚。只要有挽回的可能,夫妇间应该观察等
待,旁人也有责任从中调解劝说。无可挽回,或万不得已,才可
按规定办理离婚手续。
当然,男女双方都有权主动提出离婚,提出理由和证据。
例如男方提出离婚,必须是他的妻子“有显著的丑事发生"(4
:19/61:1)。而且按规定,必须查有实证,不能只凭流言蜚
语,听信谣言,说风就是雨。为防止诽谤诬陷,凡涉及妇女贞
操、清白等人格、荣誉方面的问题,必须有4个人作证(4:
15),而不能以个把两个人的道听途说为依据,假作证者应受
皮鞭惩罚<24:4)。又如女方因受虐待而不堪忍受,或丈夫悖
逆安拉、背离伊斯兰教、作奸犯科,亦可提出离婚。
如果离婚已到无可挽回、非离不可的程度,《古兰经》中有
许多具体、细致的规定。
例如对婚约已经成立,而尚未同房发生性关系者,即相当
于“订婚”而未成婚者,如果男方要解除婚约,应对女方略有礼
品馈赠,或对已相约定的聘仪酌情支付一部分:
如果你们把跟妇女的婚约废弃,
—你们还没有贴近她们,
或者,还没有为她们规定聘仪,
对你们也不算罪过。
你们应该馈赠她们一点离别之礼,
礼物的厚薄多寡,各自酌情量力,
赠礼成为常例,对善良的人尤其相宜。/
如果你们在贴近他们之前将婚约废弃,
—但已经为她们规定了聘仪,
那就应该付给已经规定的二分之一,[]
除非是她们宽免放弃,
或者,有权主持婚约的人宽免放弃,
宽免之举更接近于谨严慎密。
你们不该忘掉彼此间的情谊,
安拉对你们的所为确实明鉴详悉。
(2:236一237)[Page]
至于夫妇决裂、离婚已成事实者,在分室而居的情况下,
应该等待4个月,即妻子经过3次月经期之后,再最后脱离关
系:
发誓要跟妻子决裂的人应静候四个月,
如果他们恢复关系,
安拉确实宽宏赦宥,特慈怜恤。/
如果他们决意脱离,
安拉确实广闻博听,明鉴详悉。/
离婚的妇女,
应该自行等待三个月经期,
她们如果诚信安拉和末日,
决不能对子宫中安拉所创造者有所隐匿,
丈夫理应在这个阶段挽留她们,
如果她们有复婚重圆的动机,
她们依照应尽的义务而享受应有的待遇。
(2:226一228)
即便是尚无月经或经期不正常者也要等待;
对于那些到期不来月经的妇女,
如果你们怀疑踌躇,
那就以三个月为限度;
还没有月经的〔少妇〕也按此计数。
怀胎的孕妇,以分娩为限度,
谁要敬畏安拉,他就让谁顺利无阻。
(65:4)
显然,延续3,4个月再分手的用意有两个,一是要双方头脑冷
静下来,有个缓冲考虑的余地,看看能不能恢复关系,和好如
初;二是观察妻子是否怀孕,丈夫尽到挽留妻子的责任;夫妇
共同尽到对下一代的义务。这种安排,是严肃而合理、灵活而
周到的。等待期间,如发现妻子已怀孕,父母就必须共同担负
哺育扶养的责任,谁也不可推脱。如生母要哺乳,生父应提供
母子生活费用,或雇用奶母喂养孩子等等:[]
〔离婚后〕生母对婴儿哺乳,整两年为期,
—为愿意者完成哺乳之义,
生父,应当供给母子衣食,遵从惯例,
任何人不被苛求,除非是按照他的能力,
不能为婴儿刁难生母,
也不能为婴儿对生父挑剔。
〔如生父死亡〕类似的责任应由继承人担起,
如果双方情愿并达成〔提前〕断乳的协议,[Page]
对他俩都不算过错,
如果你们想用奶妈哺乳婴儿,
对你们也不算过错,
—如果你们按惯例甘愿付出〔哺乳〕的酬遇。
你们应该对安拉畏惧,
须知安拉对你们的作为详察洞悉。
(2:233)
尤其强调丈夫应该尽力提供方便,从孕育、分娩到哺乳,作好
妥善安排,以保障母子健康:
你们应该尽可能在你们的寓所安排她们居住,
你们切不可妨碍她们,
致使她们痛苦,
如果她们怀孕,你们应使她们给养充足,
直到她们分娩结束;
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
你们应给予报酬,
并合理地相商支付;
如果你们之间意见冲突,
就让他另找别的乳母。
让富裕的人宽裕地支付,
让窘迫的人从安拉的恩赐中量力付出,
安拉不苛责任何人超付他所赐的限度。
经历了艰难困苦,
安拉将使之顺利幸福。
(65:6一7)
但也不是过分苛求,不妨根据丈夫的经济状况,量其力而行
之,这也是作为婴儿的父亲必须履行的义务,无可推卸的责
任。
假如没有发生妊娠、分娩、哺乳现象,或发生后已逐一解[]
决,双方就该好说好散,亦可按常情挽留,亦可各奔前程,原夫
不应强索对方退回聘礼,也不能相互刁难。离婚后虽可复婚,
但应严肃对待,不能儿戏地来回往返,离而复合,合而复离,恶
性循环。决裂后,各自嫁娶,好自为之:
休妻只限两次,
可按常情挽留,或者善意地分离,
你们不该索回给过她们的丝毫聘礼,
除非他俩担心不能循守安拉的律例。
如果你们深恐他俩不能遵循安拉的律例,
那么,她出资自赎,对于他俩都无罪免议。[Page]
这是安拉的律例,你们不得逾矩,
谁要越过安拉的律例,他们就是背义。/
如果他已经将她休弃,
那么,她此后就不能做他的妻,
—直至她被另外一个丈夫聘娶。
如果他将她休弃,
那么,他俩也不妨恢复〔夫妻〕关系,
——如果双方认为可以遵行安拉的律例。
这是安拉的律例,
他已为通晓事理的人解释清晰。
<2:229一230)
《古兰经》还针对当时的歪风邪气,斥责有些娶过妻室的
男人喜新厌旧,想另娶一个女子,往往栽诬原妻作风不正,行
为不端,犯了奸淫罪,以此讹诈勒索,强逼她们交付大笔财产,
并追索聘金,以求离婚,手段极端卑劣。经文中对此提出了严
正而尖锐的质问:
如果你们准备另娶一妻而把原妻变更,
那么,你们所给予她们中任何人的贵重财物,
追回丝毫也不成,
难道你们要索还它,
施以强逼和明目张胆的暴行?/
你们怎么能够索还它呢?
你们彼此间的〔夫妻〕关系已然发生,
她们曾跟你们有过庄严的海誓山盟。
<4:20一21)
对这种泼皮无赖之辈,连揭露带喝叱,一针见血,戳穿实质,击
中要害,反问有力。还提醒他们珍视往日的海誓山盟与夫妻旧
情,训之以理,晓之以义,动之以情,警告他们不可绝情寡义。[]
无论复婚与否,或离或合,都强调要持友好和善的态度,
并请公证人作证,办好手续:
当她们到达限期时,
你们挽留她们—要凭和善的态度,
或者离开她们—也凭和善的态度。
你们要找两个公证的族人作证,
你们应该为安拉而对证约执行不误,
这是对相信安拉和末日者的叮嘱,
谁要敬畏安拉,他就为谁开辟出路。[Page]
(65:2)
其间不许刁难作梗,搞压制威逼。既已离异,夫妻关系当然已
宣告解除,就应该听其自去,按各自的意志行事:
如果你们跟妻子离异,
而她们也达到预定的限期,
那么,你们可按常情挽留她们,
或者,按常情听其自去,
决不能为刁难而挽留她们,以便压迫威逼,
谁要是这样干,就是亏损自己。
你们切不可将安拉的旨意当儿戏,
你们应该铭记安拉对你们的恩裕,
铭记他颁降你们的经籍,
并用来劝导你们的真理。
你们应该对安拉敬惧,
须知安拉对万事明鉴详悉。
(2:231)
特别提到离婚的妻子改嫁,原夫不得干预,不得刁难、阻
拦、破坏,这一点,被认为是“诚信安拉和末日的人”应有的清
白而纯洁的态度:
如果你们跟妻子离异,
而她们也达到预定的限期,
那么,你们对她们再嫁丈夫不可进行干预,
—如果她们和后夫之间按常理两相愿意。
这是用以对你们中诚信安拉和末日的人劝谕,
这使你们更清白、更纯洁,
安拉洞察知悉,你们却惜懂痴愚。
(2:232)
对原妻改嫁,有上述明确规定;对丈夫再娶,其实也有相[]
应的约制。既已离异,双方当然都不能相互干预。妻子过了3,
4个月肯定未受孕,或在分娩后哺乳问题得到解决(自己哺育
或雇用奶妈),便可随意改嫁;丈夫当然也可以自作主张续婚
另娶,同样不该受到刁难干预。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他早已
物色好目标,有了追求的具体对象,《古兰经》也要他耐心等
待,逾过了规定的限期才允许正式提出和公开表白,才可订立
新的婚约。在此之前,虽然可以含蓄示意,心向往之,行动上却
不得越轨,不能私约密契。可见经文中的规定,并非单方面要
求或倾向某一方,而是对男女都适用:
你们向续婚的妇女含蓄地示意,[Page]
或把聘娶的意图隐藏在心底,
对你们都不算罪过,
安拉知道你们即将对她们正式提起,
但你们不得跟她们私约密契,
只能说光明磊落的话语,
你们不可〔提早〕将婚约订立,
直至届满规定的限期,
须知安拉洞悉你们的心理,
你们应该慎密仔细,
须知安拉确实宽宏赦宥,慈祥和煦。
(2:235)
还需要附带提及的是,如果妇女面临改嫁问题不是因为
离婚,而是由于丈夫逝世,也有类似上述规定中的限期问题,
即需要等候一定阶段方可再结婚:
你们中有人遗下妻子而死去,
她们应该自守,等待四个月零十天之期③,
当她们达到预定限期之际,
她们自身的合乎常理之举④,
对于你们没有过错,
安拉对你们的所为洞见仔细。
(2:234)[]
此外,对于孀妇的生活费用,还另有规定,应有享受丈夫遗产
维持一年生活的权利。并提及对离婚妇女亦有类似待遇:
你们中有人遗下妻室而死去,
应当遗嘱妻子有享受一年的权利,
不该驱逐摒弃。
如果她们主动离开,她们自己的所为合情合理,
那对你们不是罪过,
安拉尊严高贵、明哲精细。/[Page]
被休弃的妇女应享受规定的待遇⑤,
对于敬畏的人们很相宜。/
安拉就这样为你们把征兆剖析,
但愿你们理喻。
(2‘240一242)
(五)特殊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多重婚姻问题
在伊斯兰教历史上,以至在现代某些地区,多妻现象确实
存在。但从教法上严格地说,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多妻或容
忍多妻,而绝不是提倡多妻,更不是命令必须多妻。应该直接
引用《古兰经》的话作为论断依据。《妇女》章说得很清楚:
你们要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自己,
不要以廉洁的去将污秽的换取,
不要侵吞他们的财物,并入你们的财物里,
这确实罪大恶极。/
如果你们担心对孤女不能公平合理,
那么,你们可以聘娶所爱慕的妇女:
娶两妻、三妻、四妻,
如果你们担心不能公平待遇,
那就只各娶一妻,或纳娶权力所属的奴婢,
这更接近于公平合理。
(4:2一3)
话题是从“孤儿孤女”引入的。由于战争中青壮年男子伤亡较
多,孤儿、寡母、孀妇数量大增,是社会面临的问题之一,容许
多妻,最多不得超过4妻,这是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应变举措
和权宜之计。何况这个问题在几千年来基本上以男性劳力为
中心维持全家生计的历史社会中,早有先例。因此,在能够公
平待遇、彼此相安的条件下,才容许多妻;如果办不到,就不该
多妻,从引文中可以看出,应予提倡和鼓励的还是“只各娶一
妻”,即一夫一妻制。
为解决社会上的孤儿、寡母、孀妇生计的维持而容许多
妻,但如果不能公平待遇,就不该多妻,而要真正作到不偏不
倚,公平合理,不发生纠纷磨擦,是很难的。同一章中又说:
如果一个妇女担心丈夫虐待或遗弃,
[]
那就不妨彼此改善关系,
和解更为适宜。
人总是有贪婪的性习,
如果你们行善而且敬畏〔主〕,
安拉对你们的所为深知尽悉。
即使你们想在各妻室之间讲公平合理,
平等对待也不容易,
但你们不可完全地偏袒爱溺,[Page]
而使被冷遇者孤寂空虚。
如果你们和解而且敬畏〔主〕,
安拉确实宽宏多恕,特慈怜恤。
(4:128-129)
既然在同一家庭中多妻并存,鸡毛蒜皮的矛盾甚多,要真正公
平对待、。一碗水端平”而又能收到和睦相安的切实效果,谈何
容易。相比之下,一夫一妻的优越性就非常突出,不言而喻。
不鼓励多妻而能容忍多妻,但又从数量上限制多妻一
可以说,这是总的精神与原则。《古兰经》甚至对先知穆罕默
德,也作类似的限定。
你对她们可任意离弃,
也可以挽留随意,
你想召回暂离者,也不能妨碍你。
这样,便于使她们欢愉慰藉,
使她们消除忧虑,
她们也会对你的表现感到满意。
安拉深知你们的心理,
安拉确实明鉴洞察,慈祥和煦。/
以后,〔再娶〕妇女对你不适宜,
你不能娶她们顶替别的妻,
即便是她们的美貌使你惊慕不已,
……
(33:51一52)
这是制止先知继续娶妻的明令。可见限制多妻的条例,同样对
先知适用。
由于伊斯兰教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意、家长认可,又须
交付聘礼,举行仪式,相当于“明媒正娶”,方能被社会公认为
合法婚姻。绝对禁止私相苟合、通奸,禁止婚外性行为,禁止姘
居与嫖娼卖淫等罪恶行为,因此,容许多妻,都须逐一履行正
式程序,是公开、合法(合乎教法)的行为,每个妻子都是家庭
中平等的成员,在平民百姓之家没有妻、妾之分,豪绅权贵之
门,没有夫人与姨太之序,就是皇室王宫,也没有后、妃之别,
尽管在实际上肯定会存在宠昵程度的不同与偏私,但在家庭
中、社会上都具有同等地位与名分,她们及其所生子女均享有
包括遗产继承权在内的权利。如发生离婚情况,离异的妻子如
已受孕或正在哺乳期,丈夫必须给予妥善安置,不会使妻子及[]
其所生子女在荣誉上蒙受不白之冤。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革,容许多妻的历史背景和社
会状况,已逐渐远去或消逝。有一些穆斯林占优势、居主体地
位的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已经废除了多重婚姻,坚决实行一夫
一妻制;在没有宣布废除或尚未载明有关条款的国家,多妻现
象也有日益减少的趋势。
三、全面了解伊斯兰教的妇女观
妇女问题中,夫妻间相互关系与地位是其中主要的一个
问题,对此,《古兰经》指出:
你们的妻室像你们的田地,
你们到自己的田地可以随意。[Page]
你们应该争先为善,
你们应该对安拉敬惧,
须知你们将同他相遇,
你且向诚信的人们报喜!
(2:223)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前两句常被摘引、歪曲,认为伊斯兰教教
法似乎已授予丈夫绝对统治权,对妻子就像对待田地、庄稼一
样不当人看待,可随意践踏、宰割,这种理解如果不是恶意的
话,也是一种误解,实际上,这只是一个比喻句,稍加思考,经
文的意思也不难理解。它所讲述的关系,不正像农夫、庄稼汉
对土地田园那样吗?农夫对待田地,精心耕作、育苗、浇灌,爱
护备至,切盼秧苗成长、果实丰收。难道有农夫故意伤害、践踏
田地里的农作物吗?再说,如果从支配权去理解,认为农夫有
权支配自己的田地,是指别人无权侵犯、染指,这不是也仅仅
表明丈夫对妻子有合法权、占有权、保护权,而他人无权占有、
控制吗?更何况紧接而来的句子是:“你们应该争先为善”,而
不是讲随意摆布、虐待、宰割?《古兰经国语译解》的编译者时
子周先生解释争先为善的含意,就是“欲齐其家者必先修其
身”,与上文是连贯的。看来,有关“田地”的比喻旨在强调丈夫
的职责和夫妇共同培育庄稼(子嗣)的义务。有些注疏者正是
这样理解的。
马坚教授在50年代初出版的《古兰经》译本上册带注本
中也对此节加了尾注说:“妻室生产儿女,犹如田地生产五谷,
故称妻室为田地,是隐比法。这是指示我们婚姻的目的是种族
的绵延,不是性欲的满足。农夫为种植而选择肥沃的田地,丈
夫也当为生育而选择贤淑的妻室……”这种解释,基本精神与
不少注疏者的理解大体吻合。
如果全面联系《古兰经》中有关的阐述和规定,综合比较
夫妻间应持的态度与应尽的责任,对“田地”的比喻就不会产
生过于偏激的、甚至歪曲的论断。
自然,经文中也有述及男女差异之处,讲到丈夫在家庭中
居于主导或家长地位,讲到妻子应该温顺,甚至也讲到丈夫不
妨采取的手段等等,例如:
男人维护妇女,
因为安拉使他们优于她们,
因为他们支付了财礼。
纯洁的妇女是温顺的贤妻,
借安拉的护佑而保守隐秘。
你们担心桀骜难驯的妇女,
就该对她们劝诫,
可以异榻而居,[]
也可以体罚她们。
如果她们已经温顺,
就不该再把对付她们的手段寻觅。
安拉尊贵崇高,伟大无比。
(4:34)[Page]
这一节开头就提出“男人维护妇女”、“他们优于她们”,说明男
女有别,存在差异;再联系第2章《黄牛》第228节提到离婚妇
女应等待3个月经期,其后半节说:
丈夫理应在这个阶段挽留她们,
如果她们有复婚重圆的动机。
她们依照应尽的义务而享受应有的权利。
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
(2:228)
引文后一句,正与“他们优于她们”的提法相呼应。马坚先生曾
注释说,“男人的权利比女人高一级,是说男人在家庭中居于
领袖的地位”。而对于“男人维护妇女”,解释更具体,大意是:
“妇女的体格,不如男人,再加上月经、怀孕、哺乳等特殊的生
理和任务,他们更不能不需求男人的保护与支持,故云‘男人
维护妇女’。在夫妻生活中,男人居于领袖的地位,妇女居于辅
佐的地位,故‘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这种领袖权的获
得,第一是因为男人比妇女强壮,有维护妇女的能力;第二是
因为男人把财产的一部分赠与妇女作为补偿,并且负担妇女
的一切生活费用。”至于对待“桀骜”的妻子,马先生引述的解
释是,丈夫可采取的“三个步骤”为:“(1)以婉言劝导,用方法
说服;(2)同床异被,使她悔悟;(3)施以体罚,但不可有伤痕。
据伊本·阿拔斯的主张,只可以用牙刷一类轻巧的东西打她。
第一步不成功,才可以用第二步,第二步不成功,才可以用第
三步……”
讲述男女有别、存在差异本身,确实反映了家庭或社会以
男子为主体、为中心这样一个结构,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民族
的发展史上几乎都是共同存在过、迄今似乎亦未完全消失或
根本改变的客观事实,阿拉伯半岛当然也不能例外。相对说
来,伊斯兰教的兴起,妇女不是更受到摧残、压迫而是得到同
情、重视(姑且不用“解放”这类时髦词汇),有了自己的地位和
权利。综观《古兰经》有关的全部论述,才能作出较切实、全面、
客观的判断。
①妇女继承遗产比例略少于男性继承人,据经学注疏家解释,是因为男子
一般都有蟾养家属的义务与经济负担,而女子则有丈夫抚养照料,出嫁前亦有父
母、兄长照管。
② [美〕托马斯·李普曼:《伊斯兰教与穆斯林世界》第4章。
③指未怀孕孀妇而言。如果丈夫死去时,孀妇已身怀六甲,守寡期至少须
等到分娩以后,才能改嫁。
④ 130天之后,她们便可随意改嫁而不受干预。
⑤指丈夫应给以维持生活的一定费用。
